投喂流浪猫把自己喂成被告赔了几十万,是倒霉还是活该?善心和爱心为什么受罚?投喂流浪动物的人要小心了!想想爱心该怎么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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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吴某在羽毛球馆打球,做跳起扣杀动作,踩到流浪猫肚子摔倒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他起诉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肖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5万余元!起诉公司是因为作为球馆的经营者,公司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又是谁?为什么起诉他?肖某是公司的员工,据原告了解场馆中的猫是由肖某饲养的。

对原告的诉求,两被告都不认可。公司说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是踩到猫受伤的。而肖某称猫不是自己饲养的,这猫是流浪猫,即使他有投喂行为,但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不属于饲养人。

实际上肖某说这猫是流浪猫是不对的,据肖某同事林某称,肖某在厕所门口固定投喂流浪猫,还带猫去洗澡、看病。所以,肖某实际就是饲养人,只不过是在公司饲养。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共应赔偿原告24万余元。公司作为球馆的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这案子,肖某承担责任没有争议。但假如有人在公园、小区投喂流浪猫或流浪狗,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投喂者该担责吗?

按《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的措辞是饲养人而不是主人,饲养的含义本身就比较广泛。实际上,因为投喂的流浪动物伤人,投喂者被追责的案例每年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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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偶尔投喂不特定的流浪动物,不会被认定为是饲养人,但如果长期比较固定的投喂流浪动物,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饲养人。比如有的人在小区里长期投喂流浪猫或流浪狗,定点摆放投喂设施,甚至搭建猫舍狗舍,这类情况如果出了事,就会认定要担责。

有人说,我这是有爱心,怎么干好事还受惩罚呢?
杨律说法:如果真有爱心,建议把流浪动物收养回家,打疫苗并约束好。不收养只投喂,实际上是自私的表现,既要满足自己饲养动物的爱好,又不想真为动物负责,这种想法,法律是不支持的!当然,让投喂者担责还不够,流浪动物很多都是被遗弃的,而目前立法和执法,对遗弃动物的行为缺乏必要制约措施,希望将来能完善!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