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一篇民事判决书受到广泛关注。
一男子打羽毛球时,在场地内被一只流浪猫绊倒致伤,法院判决喂养者赔偿24万余元。
乍一听,似乎很是吸引眼球。
因为这个结论,超出了公众的认知范围——“我好心投喂流浪猫,怎么猫出了事故就要赖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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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文书网上,找到了原版的判决书全文。
果然,真相没有那么简单。
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从原版判决书中,我们了解到事发的经过:
一男子与朋友一同前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进行比赛。
比赛过程中,场地里居然突然出现一只流浪猫,并且被这名男子不慎踩上了。
男子摔倒,受伤。
经就医诊断,男子右脚踝和右腓骨干骨折,认定为十级伤残。
后,男子将决定将喂养者告上法庭,喂养者被法院判决赔偿伤者约24万元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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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动物侵权方面,《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并且,本案中原告,也就是打羽毛球的人,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所以,一旦被告被认定为所谓流浪猫的“饲养者”,那么他自然应当对其收养的动物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未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必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话,本案的焦点就清楚明了了——所谓的投喂流浪猫的人,是否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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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流浪动物是怎么认定的?
法院在认定动物是否为无主的流浪动物,是否为他人所收养,是很慎重的。
这个方面,属于原告应当举证证明的。
也就是说,原告(被侵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导致其受伤的动物,是由被告饲养。
如果,原告举证不能,则无法认定受伤害结果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链不完整,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具体需要哪些证据可以认定流浪动物的收养问题,不可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个案的案情综合考虑。
按照社会公众朴素的认知,仅仅是偶然的向流浪动物投喂,显然不能认定人与流浪动物的收养关系。
从判决书中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个案件里的被告,并不是简单的“投喂者”。
判决书里有有一段判词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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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关于判决书里还有这样的证据分析。
涉事羽毛球馆的专职教练、证人林某表示,肖某是其同事,也是该球馆教练。2022年8月起,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
可见,被告人与流浪猫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投喂关系,他还有提供住所、起名字、定期喂养、带去宠物医院等行为。
法院据此将本案定性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