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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新公司法的变革与应对研讨会”在炜衡北京总所顺利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炜衡全国总分所的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济济一堂,从多个视角学习探讨新公司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梅夏英与炜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张小炜出席会议并作开幕致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林一英应邀出席并作主旨演讲,炜衡党委副书记杨明出席会议并作闭幕致辞。出席会议的还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楼秋然,炜衡管委会常委孟利峰,炜衡纪委书记李君,炜衡北京总所执委会委员王可可、罗记永,炜衡全国公司法专委会主任赵继明,副主任严涛、郝亚超,秘书长张雪云,副秘书长余菲菲、王洪华、王敏,炜衡南宁所主任唐波,炜衡西安所主任王小涛,炜衡合肥所主任蔡晓慧,炜衡天津所执行主任裴跃、高级合伙人卢培,以及来自炜衡北京总所及全国各分所的数十名律师代表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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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的会议由炜衡全国公司法专委会主任、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赵继明律师主持。赵继明律师提出,本次公司法修订是对我国商法理论体系的一次全局性、根本性的变革,对未来公司法律师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本次公司法修订,将会对全国数千万商事主体产生深刻而持久的影响。此次研讨会旨在学习贯彻新公司法,欢迎与会同仁共同探讨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

赵继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院长在致辞中指出,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自1993年诞生至今数次修改。作为有着近三十年历史的大型综合性律所,炜衡是我国《公司法》发展历程的同行者、见证者,也是公司/商事法律服务的杰出实践者。在公司法完善过程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也参与了数次修订工作,提出了多项建设性建议。梅院长提出,此次研讨会是法律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有益尝试,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梅夏英

炜衡管委会主任张小炜律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他提出,我国公司法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炜衡所也在适应和改革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炜衡始终重视院所合作,通过多种形式推动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沟通交流。此次会议旨在针对新修订的公司法进行前瞻性研究,也希望各专委会同仁都能认真学习公司法最新动态,积极开展跨业务领域合作,共同推动炜衡专业化建设。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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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林一英作了题为“公司法修改背景及主要内容”的主旨演讲。林一英副处长介绍了公司法修改背景,并提出了在修改时坚持的基本原则。她提出,此次新公司法修订的内容主要侧重七个方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

林一英

下午的讨论发言环节分为上、下半场。上半场由炜衡全国公司法专委会副主任、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严涛律师主持。炜衡全国公司法专委会副主任、炜衡西安所主任王小涛(发言题目:新《公司法》资本制度完善与项目资本金筹集实践探索),炜衡全国公司法专委会主任、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赵继明(发言题目: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影响),炜衡全国公司法专委会副秘书长、炜衡北京总所合伙人余菲菲(发言题目:新《公司法》中的董事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炜衡全国知识产权专委会副主任、炜衡天津所执行主任裴跃(发言题目:新《公司法》对发起人责任的制度变化)先后进行主题发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游对上述发言作了精彩点评。

严涛
王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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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菲菲
裴跃
周游

下半场由炜衡全国公司法专委会副主任、炜衡北京总所执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王可可律师主持。炜衡全国破产重组专委会执行主任、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发言题目:简析新《公司法》对公司破产的制度支撑),炜衡全国破产重组专委会副主任、炜衡北京总所合伙人王兆同(发言题目:公司强制注销后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承担),炜衡全国公司法专委会副主任、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严涛(发言题目:新《公司法》公司登记制度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炜衡全国公司法专委会副秘书长、炜衡北京总所合伙人王敏(发言题目:新《公司法》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制度创新),炜衡全国公司法专委会秘书长、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张雪云(发言题目:从债权人保护视角看新《公司法》修订)先后进行主题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楼秋然对上述发言作了精彩点评。

王可可
尹正友
王兆同
王敏
张雪云
楼秋然

会议最后,炜衡党委副书记杨明律师作闭幕致辞。他表示,此次研讨会内容丰富、高屋建瓴,令人获益匪浅、意犹未尽。发言律师结合业务实践中常见问题进行了务实、透彻的分析,专家学者也以其精深的学术造诣,解读了实务问题背后的法理背景,对于与会人员深刻理解和把握新公司法大有裨益。希望各位同仁能不断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公司法领域深耕厚植、守正出新,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