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月18日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办法》提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至不低于50%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

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同时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办法》明确了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办法》同时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解读表示,对业内较为关注的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贷款额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办法》未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变化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

。如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总资产应不低于5000亿元。同时,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至不低于50%。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缩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第二,加强消费金融公司治理

。《办法》有机衔接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提出消费金融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如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这有助于强化内外部制衡与约束,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第三,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客群下沉、消费者金融素养一般等情况,《办法》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应更多运用金融科技,提升催收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办法》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比如要求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全完善产品服务信息披露机制等,上述方面此前都是广泛被诟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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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普惠金融、数字金融两篇大文章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发展十余年来,我国经济总量、物价水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经营风险等均发生相应变化。2009年,我国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重在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增加供给、促进消费;2014年扩大试点,主要是推动消费金融公司下沉服务、普惠大众。

目前,大中型商业银行在发展消费金融方面,无论是意愿还是能力,都已经显著提高,且具备综合化经营和规模化客群等明显优势。同时,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上升较快,客群下沉基本到底。

董希淼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对2009年公布、2013年进行修订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定位,具有重要意义。新规出台将使制度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适合形势发展变化,进而

推动消费金融公司发挥贴近市场、灵活高效等积极作用

,坚持“普应适度,惠无止境”原则,做好普惠金融、数字金融两篇大文章,在提振消费、扩大内需中贡献力量,真正让“信用不负期待”。

王蓬博同样认为,十多年来消费金融行业有着长足的发展,也能够看到诸如

股权结构、监管模式、资金渠道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新的需要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相对十年前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更加全面和完善,补充了此前可能因市场和行业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监管空白,匹配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消费金融行业未来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和推动价值。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