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某事业单位,一员工自费到美国留学,因超期未归,事业单位解除(终止)了聘用关系。谁曾想到,多年之后,因为退休工龄不够,该员工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其出国前的工龄。
(来源:辽宁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老韩是五几年出生的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现在他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却因为办理不了退休事宜,又气又恼。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老韩从海运学院毕业,进到某海上救助打捞局工作,这是一份令人羡慕的职业,铁饭碗,不仅待遇很好,工作还不是很忙。
可到了九十年代,老韩离开了打捞局,自费到美国留学。
在老韩看来,打捞局的工作限制了他的发展,需要学习更多的先进知识才能帮助他事业更上一层楼。
当时,打捞局为老韩保留了一两年的公职,老韩呢,也在出国前,和打捞局签订了保留公职一、二年的协议书。
时间届满,打捞局看到老胡还没回单位上班,便以老韩现已到(超)期未归,解除(终止)了与老韩的聘用关系。
在国外待了十几年后,老韩觉得还是国内好,又进到了某大公司工作,担任管理岗位。
三年后,总公司将老韩调入大连分公司,兜兜转转了一圈,老韩又回到了大连。
这期间,老韩一直没有对打捞局解除(终止)聘用关系提出异议,直到他年满60周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向人社局申请退休。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回国之后,老韩一共缴费89个月的养老保险,即7年零5个月。
所以人社局收到老韩的申请后,以老韩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不予批准其养老待遇。
这时,老韩急了,他找到律师,把人社局告上法庭。
老韩认为人社局弄错了,他出国留学之前在打捞局工作了八年,应该把这八年也算上。8年加7年零5个月,不就达到了《社会保险法》规定的15年了吗?
老韩意见:
1、不承认超期未归的事情。
法院认定的"我在出国前与打捞局签订了协议书,但其违反协议超期未归"与事实不符。打捞局没有提交该份协议书,不应认定。
对于超期未归的问题,我的档案中并没有限制我出国时间的协议,而是约定打捞局为我保留原职位的时间是1年,超过1年的时间原职位不予保留。
2、《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一审法院:
1、打捞局作出的超期未归,解除(终止)和老韩的聘用关系是事实。
2、老韩提出的第二点,《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
"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只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宜参照执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老韩败诉,老韩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
二审法院认为: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只规定了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并未规定职工除了离职前的单位之外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否应予计算。
也就是说,只是事业单位的工龄不算,其他的要算。
根据《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老韩在乡下当知青、在海运学院轮机自动化系学习这十年时间,应该计算工龄。
最终,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有误,支持了老韩的诉讼请求,判人社局重新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