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从养老院出走后,等到被找到时,人已不幸身亡。家人以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养老院则认为老人出走是自己原因,并且在其入住时,双方已经签署《意外风险告知书》,老人的情况属于意外,自身无责。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养老院存在管理漏洞,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缺失与老人死亡具有重大关联,最终判决养老院对老人的死亡承担70%赔偿责任。

2023年1月,周冲为其父亲周仁入住养老院与某老年公寓签署《入住协议书》及《入住老人潜在意外风险告知书》《意外风险告知书》载明:“老人不听医护人员嘱咐和劝阻,自行行动、上厕所、洗浴、上下楼梯、自行外出等行为极易造成意外伤亡甚至死亡等。本院工作人员在非服务不当的情况下,此意外情况出现,养老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告知。”

2023年3月,周仁自老年公寓走失,经查看摄像头发现周仁是从老年公寓消防通道旁的一处窄道离开,后经多方寻找,在一山坡上发现了周仁的尸体,经公安侦查及法医勘测,排除他人加害可能性。

事发后,周冲认为老年公寓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老年公寓承担赔偿责任。老年公寓则认为周仁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意外风险告知书》的约定,周仁的死亡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故,老年公寓不承担责任。周冲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基础,是自然人维持生存、进行社会活动的前提,法律应给予其最高层级的保护。若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侵犯对方生命健康权的责任,不仅有违宪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精神,更是对一般道德观念和正常社会秩序的违反。故本案中,《意外风险告知书》中有关人身伤亡免责内容的条款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某老年公寓在消防通道处存有管理漏洞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值班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周仁走出老年公寓并及时采取措施,老年公寓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缺失与周仁死亡具有重大关联,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周仁的病情及行为能力、老年公寓的服务行为、安全保障义务等因素,认定老年公寓对周仁的死亡承担70%赔偿责任。

随着我国老龄化率的不断提高,养老产业及相应保险配套机制等综合性产业体系均应当日益完善。本案中,养老院在签订入住协议时便免除人员伤亡的责任,以及在日常管理中出现的可以避免的漏洞,都反映出目前养老产业仍需要不断蜕变、完善。该案法院对于老年公寓《意外风险告知书》中有关人身伤亡免责内容的条款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认为相关免责条款系无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价值导向,也是提升养老产业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的应有之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