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女子父亲以祖传秘方,从事古法治疗,效果很好,上门治疗的人络绎不绝。谁曾想到,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以其销售“假药”,查封了其药品及设备,并对其作出了36500元的罚款,同时,以女子涉嫌犯罪为由,要求警方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来凤县人民法院)
“爸,又来客人了!”秀兰(化名)冲康复馆里的父亲龙某喊道。
龙某应和了一声,放下手上的活,出门迎接到康复馆找他看病的人。
龙某是一名没有证的民间行医者,但在当地有一些小名气,原因是他的祖传秘方效果很好,收费不贵,本人也一直从事古法治疗。
龙某的治疗方向,主要是脊骨病情,对解除和减轻骨病患者、骨质增生等患者疼痛有特效。
秀兰见上门治疗的人员非常多,家里都快挤不下了,于是和父亲商量,咱们到县城租个房子,开一家康复馆吧?
龙某想了想,既然祖传秘方的效果这么好,有那么多患者需要,就不能敝帚自珍,应该开店为更多的人解除伤痛。
而后,秀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到县城开起了康复馆。因为之前沉淀的口碑,所以康复馆的生意还不错。
为了方便治疗,龙某在家购买了原料,生产标示为“龙氏”特效药等字样的贴膏。
开了一段时间的康复馆后,秀兰的思路也打开了,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咱们可以网上卖,这样一来,一些外地的顾客也可以用到咱们家的药膏。
秀兰和父亲商量后,定价为500元/一疗程(3贴),包邮,在网上售卖,结果没过多久就被人举报了。
接着,当地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赶到秀兰开设的康复馆,对其部分成品及设备进行了查获,同时将秀兰移送到派出所,要求派出所追究其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
经查证,秀兰先后向58人以500元/一疗程(3贴)、向1人以800元/两疗程(6贴)的价格销售,涉案货值金额为35000元。
1、秀兰构成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吗?司法机关会追究秀兰的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秀兰卖父亲制作的药膏,属于“假药”“劣药”吗?
《危害药品刑事案件解释》)第19条规定,刑法规定的“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定。
《药品管理法》是怎么认定“假药”“劣药”的呢?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为假药。
秀兰销售的药贴,虽然不是经批准生产的药物,但是不是《药品管理法》说的假药,值得商榷。
而后,公安局进行立案处理,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秀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检察院虽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食药监局仍旧认为秀兰的行为违法了,并对其作出了36500元的罚款。
秀兰提出,她们家的经济条件困难,是扶贫户,若非如此,父亲也不会同意出来开康复馆,用祖传秘方卖钱。
秀兰向食药监局求情,自己没有钱支付罚款,希望能网开一面。
食药局不同意,法不容情,秀兰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龙氏康复馆和微信平台对外销售“龙氏”贴膏的行为,违法了。
《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秀兰销售的假药涉案货值金额为35000元,食药监局对其作出36500元的处罚,已经算是手下留情,网开一面了。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药监局见秀兰迟迟不肯缴纳罚款,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会支持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吗?
法院作出裁定,对食药监局作出的罚款36500元及加处罚款7000元不予执行。
理由是,“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秀兰开的康复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药监局的处罚对象应该是康复馆,同时注明经营者秀兰的基本信息,而不是对秀兰进行处罚。
大家觉得,秀兰算是胜诉了,还是败诉了呢?
对此,有网友说,“遇见小人了,举报了,外用药这么有效应该支持一下,为老百姓解除痛苦不是的事吗?”
“如无药效,只是骗钱,应该罚款,并责令其关门。如有药效,且是正当买卖,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发证支持,不能一罚了之、一关了之。支持中医,重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