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公司给一女实习生开了2000元一个月的工资,然后经常让她加班到晚上九点、十点,工作了五个月都不给转正!这天,领导再次要求女实习生加班,女实习生终于忍不住,爆发了,“你走没走和我有什么关系?现在已经晚上9点了!”
(来源:椒点视频)
据了解,该公司在招用女实习生小芸时,说得很好听,公司有发展前途,加班会给加班费,转正后还可以享受公司的福利,每年休假时间很长等等。
小芸虽然知道HR在画大饼,但考虑到现在工作不好做,公司距离住的地方不是很远等客观因素,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入职了公司。
双方约定,实习期间2000元,公司实行早九晚五的普通工时制,结果刚上班没几天,公司领导就找了个理由,让小芸加班。
小芸作为新人,想着需要表现表现,其他老员工都没走,自己也留下加一会吧。
谁曾想到,这一加班就加个没完,星期一加班了,星期二继续加,原本说星期三可以正常下班,到了下班点,又来事情了。
最关键的是,小芸到公司5个月了,公司领导一直不给她转正,让她继续领着一个月两千块钱的工资。
这点钱,哪够生活啊?别说和小姐妹逛街、买东西,就是吃个饭,也要省着点。
即便这样,小芸还是继续忍耐,直到事发这天,领导再次要小芸加班,小芸忍不住了,在办公室里开始爆发。
“什么事情都让我来做,我好欺负是吗?”小芸在领导安排了其他事情后,怒气冲冲地反怼领导。
“我一个实习生一个月就2000块钱的工资,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岗位,我的事情做完了。”
其他同事看到小芸在办公室和领导吵起来后,暗暗冲小芸竖大拇指,不料,领导开始威胁小芸:“你明天是想不起来了吗?”
这话放在一个80后或者90后员工身上,员工估计要掂量掂量,但小芸是00后,已经决心和领导顶下去了。
“今天明天是一回事吗?我明天一样可以改,但现在都九点了。”
领导开始拿自己说事,质问小芸,“我现在走了吗?”
“你走没走和我有什么关系?现在已经晚上9点了,我到了下班时间了!”小芸再一次强调到了下班时间,并开始收拾东西。
领导看到,要求小芸放下,把东西做完,做完再走。可小芸已经铁了心要走,“我签的是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谁在你这里干?”
说完,小芸背着书包,甩走离开公司,留下领导愣在原地,不知道要怎么下台。
小芸表示,“她到公司5个月都没有转正,每天加班到九、十点还被领导茬了,七里八里找问题,改了十几版内容都不满意,也指不出来问题,就是想让人家多加班多做事。”
1、公司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是有期限限制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合格,或者其他理由延长试用期,一旦延长就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小芸和公司签的并不是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所以约定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也就是说,小芸享有两项权利(1)让单位把你转为正式员工;(2)要求单位给付你正式员工该享受的工资待遇。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些公司会把试用期的工资约定得很低,转正后的工资约定得很高,这也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仲裁按照约定工资的80%支付试用期工资。
2、小芸所在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活没干活也可以下班。
标准工时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注意,加班不分正式员工,还是实习员工。也就是说,小芸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正常报酬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正常报酬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正常报酬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