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2002年6月6日,职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2002年8月20日,职工退休。2022年11月15日,职工旧伤引发并发症到入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 退休20年后 ,职工依然有权向公司索要 工伤赔偿 。

原告:黄某某,男

被告:集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集安市供销社鹿场是被告直属企业,于2000年8月4日解散。

原告因工作需要从集安市大路供销社调入该鹿场任场长兼书记,1994年11月,原告在集安市凉水朝鲜族乡外岔村拉秋鹿柴时因货车脱挂钩掉落,原告从车头上头朝下摔了下来,造成左眼视网膜脱落(后左眼失明)并患脑震荡,原告自行垫付医疗费56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02年6月6日,经集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

2002年8月20日,原告退休。

2022年11月15日,原告旧伤引发并发症到通化市中心医院入院治疗,做了眼球摘除手术并安装了义眼台,同时12月3日出院,住院18天,二级护理10天,原告花医疗费10907.01元(包括安装义眼费4702.50元),交通费1000元。

原告经集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被驳回仲裁请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工伤事故是在用人单位与受害职工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工伤事故一经发生,就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构成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需要受伤职工自身是否有过错,即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不管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受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故原告理应享受工伤待遇,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集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给付原告黄某某医疗费16507.01元、住院护理费248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92.75元的75%即5769.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92.75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3920.19元。

(案件当事人已采用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 姜律师推荐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