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9日,江苏省宝应县柳堡镇陆如凤在雍尹村农村道路骑电动车时被陆士品驾驶钱余所有的车辆所撞导致脑外伤,陆士品超速行驶承担事故80%责任。经司法鉴定,陆如凤颅脑外伤后肢体瘫痪,构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住院期间2人护理。存在完全护理依赖(以上内容摘于司法鉴定意见书)。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2)苏1023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士品支付原告陆如凤交通事故赔偿款1954442.1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而陆士品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

2023年8月17日,申请人陆如凤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委托代理人陆如凤母亲赵万美通过邮政EMS向宝应县人民法院寄出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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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法院于8月18日签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可以当场判定是否立案的,立案部门应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立案的,立案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但宝应县人民法院直到9月5日才予以立案受理。

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6日送达《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2022)苏1023执2379)(以下简称“该告知书”),陆如凤弟弟陆如刚受托于2023年12月6日去宝应县人民法院,对“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提出异议,并当面将《对宝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异议》交给了案件办理人员沈杨。2024年1月2日宝应县人民法院送达《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苏1023执2379号之一)(以下简称“该裁定书”),宝应县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裁定书、告知书严重违背事实。该裁定书:宝应法院印章处的成文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为何文书中却载明“ 2023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陆士品父亲到庭请求想与申请执行人亲属再进行协商。”执行裁定书是非常严肃的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书,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怎么可以变成了能够预知还没有发生事情的时间、地点、内容的“童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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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告知书: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是陆如凤,为何文书中却载明“申请执行人潘永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潘永华”是何人?与本案有什么关系?该强制执行是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该告知书成文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以上两者均为2023年,为何告知书文号“(年份)”项,却写成2022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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