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一男子酒驾被查后拒绝做吹气酒精检测,交警带其抽了血样后,又对其进行醒酒,谁知男子突然暴起将交警被打倒在地。事后,男子赔了4万元,取得了谅解。后经检测,男子血液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之后,检察院以男子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及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可法院却认为男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25岁的周某与同事一起聚餐。周某的酒量不错,期间喝了6~8两白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晚上9点多,周某突然接到朋友的电话,于是打了声招呼提前离席。同事出于关心,询问周某如何过去,周某称已经叫了代驾。

谁曾想在半路上,周某的车突然冲进了某个工地,一头撞上了工地的土堆。工人们立即赶往事发地点,但只看到了周某一人站在车边狂吐。

有工人立即报了警,待交警赶到现场后,一下就闻到了周先生身上的酒味,于是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检测,但周先生拒不配合,还称是代驾开的车。

无奈之下,交警只的强行将周某带离现场,送去医院抽了血样,然后又将周某带到交警队欲强制约束醒酒。

万万没想到,周某竟突然对着扶他的交警的太阳穴打了一拳。事后,周某赔了40000元,与交警达成了和解。

在事发后的第4天,周某的血样被送去了检测,结果显示周先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

根据相关标准,驾驶机动车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属于醉驾。因此,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被提起了上诉。

检察院建议对周某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处4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对周某的妨害公务罪行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可是周某与其代理律师辩称:

1、事发当日周某是喝了酒,但他并未自己开车。

虽然周某没有目击证人,也无法提供代驾人的信息,但从沿路监控可以看到,周某一路开车都没有违章行为,这不符合一个醉酒之人该有的行驶迹象,故不排除周某找了黑代驾的情况。

2、周某的血样是在4天后才被去司法鉴定机关检测,这不符合程序,故检测结果真实性存疑。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也就是说,血样送检最高不得超过3日,而本案中血样的送检已经是在第4日了,这不符合程序要求,故无法确定周某犯有危险驾驶罪。

3、周某虽然殴打了交警,但在事发后的第三天已经向交警赔偿了4万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这说明周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虽然周某不承认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对妨害公务罪是认罪的,故请求法院从宽处理。

综上,周某的危险驾驶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故请求免于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关于危险驾驶罪。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涉事工地的工人虽然均表示只看到周某一个人在车旁,但这不能排除周某叫了代驾,由代驾开车的可能性。

其次,《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时的行为。

既然上述《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血样采集后要立即去送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3日内送检,但公安机关并未提交特殊情况说明。

退一步讲,即便公安机关提交了特殊情况说明,也已经超出了3日之限。

综上,本院对周某的血检报告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周某承认在被实施醒酒过程中,袭击了正在执法的交警,故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虽然周某已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交警的谅解,但周某的行为的确危害到了社会管理秩序,故对于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处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