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积金借款人:

根据《阳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积金贷款批准发放后,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从住房公积金停缴次月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计息,调整后不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经核实,我中心拟对2018年6月1日之后签订借款合同、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连续停缴超过6个月(含)且没有在省内外其他城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2024年3月起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执行调整贷款利率,现将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8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3月8日前向我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662-3329303)。

附:《拟执行调整贷款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清单》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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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