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工业节能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沈政发〔2022〕7号)、《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办发〔2023〕20号)等相关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沈阳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在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19日。如对公示情况存在异议,请于2024年3月19日前向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电话:024—22899017,邮箱:jxwhzch@163.com。

附件:沈阳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工业节能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沈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本)》(沈工信发〔2022〕103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沈政发〔2022〕7号)、《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沈委办发〔2023〕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业节能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工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创建绿色制造体系的资金。资金纳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项目申报(不含绿色制造奖励),依程序审批。

第三条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制定工业节能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建立项目库,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的项目。

第五条工业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用能企业对现有的工艺和设备等实施节能改造,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技术改造、电机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

(二)节水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造纸、食品、化工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以及工艺节水、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技术应用。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一)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支持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冶炼渣等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再制造、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钢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建筑废弃物等再生资源利用项目。

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第八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项目。支持重点用能企业采用数字化、智能化实现能耗数据自动采集等建设能源管控中心项目。

第九条工业领域的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产业化示范项目。

第十条支持工业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及绿色设计产品等方面绿色制造体系。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业节能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采取资金奖补的支持方式。

(一)对年节能量300吨标煤以上、中型企业年节能量200吨标煤以上、小型企业年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上年度项目实际完成节能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煤(含)以上的项目,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年节水量达1万吨或废水回用率大于50%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上年度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按上年度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实施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按照能源管控中心项目中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投资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按上年度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进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绿色设计产品不少于2个);进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其中,绿色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每个绿色设计产品(同一产品系列不重复奖励)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已享受省级奖励资金的,只给予补足国家级奖励数额。

第四章 申报条件

十三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三)重点用能企业按规定完成节能目标任务,定期自行开展能源审计,准确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

(四)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正常、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未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十四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先进适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行业或地区内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示范意义。

(二)项目节能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已完工并稳定运行。

(四)能源管控中心项目应满足:(1)能源计量器具需具备通讯功能,可将计量数据实时准确地发送到企业能源管控中心信息系统。(2)实现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控中心信息系统能实时采集主要生产设备能耗信息;六大高耗能行业企业须实现对主要生产线运行状态信息(启动/停止)在线监测。(3)具备分析预警功能。能源管控中心信息系统具备相应的能耗监测、分析、绩效管理和异常报警等功能。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单一的供热管网更新改造项目。

(二)单一的LED绿色照明改造项目。

第十六条对于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国家、省、市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对年度内已获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安排工业专项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申报节能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改造,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源管控中心,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产业化示范项目应提交:企业基本情况表及项目基本情况表、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手续、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工业节能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负责市工业节能资金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计划下达等工作。绿色制造奖励资金计划由市工信局负责预算编制、计划下达等工作。

第十工业节能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初选等工作。工业节能资金预算执行年度主要完成项目评审、计划报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二十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与其他政府支持项目不重复支持。

二十一市工信局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方式同步开展工业节能项目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对通过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的项目按预算额度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全市工业节能资金项目计划,社会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正式下达。所需资金根据市区两级事权共担原则按1:1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十二资金使用单位作为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市工信局、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

二十三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专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问效,定期或不定期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四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工业节能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本)》(沈经信发〔2019〕109号)同时废止。

来源|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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