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津县新盛店镇

一加油站销售大量散装汽油

却不如实登记

被公安机关处以5万元罚款

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

分别被处以5千元罚款

2024年2月26日,夏津县公安局新盛店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辖区某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未实名登记购买人员信息,未核实购买用途。前期,该加油站因销售散装汽油未如实登记被夏津县公安局新盛店派出所警告并处责令期限整改,后查实该加油站仍未落实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夏津县公安局新盛店派出所决定给予该加油站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分别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警方提示

购买、销售散装汽油进行实名登记,就是为了让散装汽油的去向有迹可循,从而严密防范利用散装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广大群众要对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自觉遵照执行,管好、用好汽油,严防丢失、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