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既是亲戚又是邻里,本应团结互助、亲上加亲,却因一堵围墙而产生矛盾。近日,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将拆除后的墙体进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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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大、陈二与陈某三人既是亲戚又是邻居,三人房屋相邻,陈某的房屋在前,陈大、陈二的房屋在后,房屋南面有一条公用通道。2022年1月,陈某私自占用该公用通道搭建围墙,这堵围墙不仅占用了陈大和陈二的宅基地,还严重影响到两家人的排水、通行等日常需要,带来诸多不便。

陈大和陈二认为陈某建造围墙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拆除其占用公共通道搭建、影响原告使用宅基地和日常通行的围墙。

法院判决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于2023年9月进行第一次现场勘验,被告在房屋南面的公用通道上砌筑围墙,堵住了通道。2023年10月,承办法官进行第二次现场勘验时,被告已经拆除围墙,但未将拆除后的墙体进行清理。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未取得村镇两级的批准,在公用通道上砌筑围墙,对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出行造成了影响,被告应当将围墙拆除。虽然被告已经拆除围墙,但未对拆除后的墙体进行清理,仍然影响通行,清除建筑垃圾是拆除围墙的最后步骤,故被告还应将拆除后的墙体进行清除。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拆除后的墙体进行清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韦益情

邻里团结是非少,家庭和睦百事兴,邻里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面对相邻关系,双方应多沟通,多理解,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打造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为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撰稿:韦益情 赵苑彤

编辑:赵苑彤

校对:黄爱纯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