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保护野生动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但有的人却为图一时之乐、口腹之欲
心存侥幸,肆意捕猎野生动物
最终自食苦果
近日
达州市开江县公安局
成功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抓获5名嫌疑人
狠狠打击了偷猎者的嚣张气焰
案情回顾
2023 年 10月,犯罪嫌疑人袁某与彭某一人出资一半,在某网络平台购买逆变器与其他简易工具,并自制简易狩猎工具,捕猎野生动物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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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联系彭某,要求为其捕获“中华斑羚”满足口腹之欲,彭某便答应陈某,如果狩猎到了便与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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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发现宣汉县“硝洞崖”附近有“中华斑羚”的活动轨迹,便邀约犯罪嫌疑人钱某一同在宣汉县“硝洞崖”附近沿动物活动轨迹布设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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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日后,袁某、彭某、钱某赶往布设电网的地点,捕获一只“中华斑羚”、一只“麂子”,随即销售给陈某、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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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将剥皮后“中华斑羚”和“麂子”藏于自家冰箱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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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涉案的疑似野生动物“中华斑羚”所属物种为:偶蹄目,牛科,中华斑羚,保护等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疑似野生动物“麂子”所属物种为:偶蹄目,麝科,马麝,保护等级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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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五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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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标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市民遵纪守法
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报警
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来源:开江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