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一男子在银行贷款20万后,只还了部分贷款,就意外死亡了。银行第一时间将男子的继承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清偿债务。可是在男子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后,法院仍判决男子的继承人偿还15万余元的债务。

(来源:政法频道)

朱先生是一名个体经营户,他在村里开了个杂货铺。婚后朱先生带着妻儿和父母住在一起,一家四口人过得十分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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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由于生意出现问题,需要一笔资金周转,朱先生找亲友借了点钱,然后又去银行贷了20万,贷款期限为一年。

一开始朱先生还能按时还款,连本带息共还了4万余元,谁知在6个月后,朱先生突然就不按时还贷了。

银行多次联系朱先生也联系不上,于是启动了催债程序,结果查到朱先生已意外身亡,而当时朱先生连本带息还有15万余元的债务未还。

债务人意外身亡对银行来说是非常糟糕的消息,这笔债务很有可能会变成坏账,于是银行在查清楚朱先生的继承人后,将朱先生的妻儿和父母一并告上了法院。

银行向法院提交了贷款合同、转账流水、还款流水等证据,拟证明朱先生向银行贷款20万元的事实,以及尚有15万余元的本息未偿还。

银行对本次诉讼制定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先打夫妻共同债务。

银行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朱先生在贷款合同中备注贷款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而朱先生做生意的收益自然会用于家庭生活开销,故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既然如此,朱先生的妻子应当偿还这笔债务。

但朱先生的妻子辩称:

1、朱先生向银行借的这20万元,我并不知情,这20万也未用于家庭开销。

2、朱先生生前的财产状况已经非常糟糕,就连他的后事都是借钱操办的。

法院对银行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进行了审查,发现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朱先生的贷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因此,法院对银行的这项主张并未采纳。

方案二、打遗产继承纠纷。

银行表示:

朱先生的妻儿父母作为朱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法律默认继承的。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此,朱先生的妻儿父母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朱先生拖欠银行的债务。

但如果朱先生的妻儿父母放弃继承,银行也不再追究。

朱先生的妻子作为继承人的代表,发表意见称:

我和孩子还有公婆都同意放弃继承朱先生的财产。

《民法典》第1161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其实,朱先生的妻子对朱先生生前的财产有多少并不了解,她觉得朱先生都要借钱周转了,肯定是没钱了,所以决定放弃继承朱先生的财产,这样就不用承担朱先生的债务了。

可是朱先生的妻子没想到的是,即便她放弃继承朱先生的财产,也需要走个程序,而不是口头说放弃就放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对于朱先生的妻子主张放弃继承朱先生的财产,就不承担朱先生拖欠银行的债务,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朱先生的妻子虽然表示放弃继承朱先生的财产,但她并未通知民政部门或村委来担任朱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既然如此,只能由朱先生的妻儿父母来担任遗产管理人,清点朱先生名下的财产。

2、朱先生的妻子口头称放弃继承朱先生的财产的程序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也就是说,朱先生的妻子光口头表示放弃继承,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朱先生的财产。

而朱先生的妻儿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默认即代表同意继承。

换言之,在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继承的情况下,则视为同意继承。

既然如此,朱先生的妻儿父母仍应当在继承朱先生的财产范围内,偿还拖欠银行的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朱先生的妻儿父母作为遗产共管人,在朱先生的财产范围内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