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患癌一年时间花费11万,妻子慌了,偷偷提走家庭存款21.5万。男子发现后质问妻子,家里的钱都去哪儿了?没想到妻子却撒谎称拿钱去旅游了。男子一气之下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官方网)
孙强手里拿着存折,浑身发抖,存折里仅剩2800块,连买药都不够。
他气愤的质问妻子陈丽“家里的钱都去哪儿了?”
没想到,陈丽却说钱都拿去旅游、还债、用于家里开销了!
孙强真没想到,两人过了11年,陈丽竟然这样防着自己。
可话又说回来,这么多年,他又何尝没有防过陈丽。
孙强和陈丽都是二婚,两人在35岁时,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的。
孙强有一个儿子,陈丽有个女儿。
当时,陈丽刚离婚,还沉浸在忧伤中,是孙强的出现,又让她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
于是两人再次组建家庭。
刚开始那两年,彼此都很新鲜,整天腻在一起,耳鬓厮磨,跟小情侣一样。
陈丽是想和孙强好好过日子的,对孙强的儿子也很好,只要给女儿买什么,就从来不会落下他儿子。
然而,在孙强儿子孙宇轩18岁那年,孙强做了件让陈丽很伤心的事儿,也因为这件事儿,陈丽决定去深圳发展。
孙宇轩上大学那年,想要一辆车,孙强没有和陈丽商量,就花20万给儿子买了辆车。
孙强认为,家里大部分钱都是他赚的,他有绝对支配权,可以不用和陈丽商量。
而陈丽得知后,心很凉,她认为,她为这个家也是起早贪黑,还替孙强照顾儿子的衣食起居,她付出了这么多,可到头来孙强却丝毫不顾及她的感受。
从那儿开始,陈丽也变了,变得事事先考虑自己的女儿。
女儿如今也大了,再过几年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
于是,陈丽心一横,在朋友的引荐下,去深圳发展了。
一方面,她不想再为这个家付出,另一方面,她想挣钱,给女儿准备一份丰厚的嫁妆。
陈丽这一去,就是两年,这两年,孙强和陈丽聚少离多,孙强也越来越觉得,家里没个女人,还是不行。
于是便给陈丽说好听的话,希望她能回浙江工作,他愿意把家里的钱都交给她管。
陈丽没有立即答应,她需要看孙强的行动。
孙强果然将家里的存折给陈丽保管了。
可陈丽看着存折上的金额,才30几万,她猜得出来,孙强肯定不会把家里所有的钱都给她保管。
孙强把存折递给陈丽说:这是家里所有的钱,都给你了。
陈丽也故作感动,收下了存折,反正有总比没有好。
然而,万万没想到,两人和好没多久,孙强查出了胃癌。
短短一年时间花了11万,这11万是从孙强给陈丽那张存折里出的。
陈丽看到这副境况,也开始为自己做打算,她知道这是个无底洞,于是她把存折里剩下的20多万,陆陆续续的取了出来,只留了2800,够孙强下次买药。
她知道孙强手里还有钱,可没想到,孙强就是不用,非要让她把那20几万拿出来。
最后,陈丽一气之下说自己花完了,旅游用了,还债用了,家里大大小小的开销用了。
孙强根本不信,他知道陈丽把钱提出来,给女儿攒着呢。
于是,一气之下将陈丽告上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那么,从法律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夫妻间具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作为夫妻,陈丽在孙强患癌的时候,转走家里的钱财,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款项支出的合理用途,对孙强造成了财产损害。
2、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陈丽需支付孙强8万元。
3、孙强和陈丽的行为,都不利于家庭和谐。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既然选择携手相伴,那就要彼此忠诚,多为对方考虑。而不是只顾着打自己的小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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