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教师出轨未成年男学生,一时间成为当今网络的热议话题之一,这一事件集齐了很多火爆因素,比如师生恋、未成年等,何况,原来看到最多的,是男教师和女学生,而这一次,性别完全调了个,引发的争论自然十分火爆。

有人不怀好意,觉得自己如果碰上这样的老师该有多好,就此问题的热闹程度来看,网上无聊发帖的,基本上是男人无疑,毕竟,在其他新闻中男教师和女生的新闻中,我们几乎看不到有羡慕女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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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也可以看出,当今社会,还是男性主导舆论的年代。

这是题外话,只是顺便呼吁一下男女平等而已,无需过于深究。

女教师和男学生的话题,目前引申为两个热点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开始大量流传:“我国法律禁止师生恋。”

感觉这样的法律条文有些奇葩,于是到处寻找,可是很多人的文章中,只有这么一句断言,但是法律条文的出处却都含糊其辞,找寻半天,终于发现来源为教育部下发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里面就有一条规定,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来自校园内老师的不法侵害。

还有一个出处,同样也是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规定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过,将这条规定和师生恋联系在一起,就有点牵强了,毕竟,什么是不正当关系,很难去界定,毕竟,恋爱了发生点关系,这可不是不正当关系,所以,用这个规定来说我们禁止师生恋,有点过分解读了。

这两个规定,就被媒体当成法律来解读,实在有些贻笑大方,说实话,这只是文件规定,部门要求,规范操作等等,但是离法律还是有很大的距离,说到底,最多属于部门的规章制度,还远远达不到法律的程度。

不过,对于制造一些爆点来说,用法律来做挡箭牌,吸引的流量就更大一些,所以,用法律禁止师生恋这个标题来吸引眼球,除了不道德,或者说有些无知,其他倒也没有什么太原则性的错误。

不是法律规定,就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力,毕竟,就如同是部门的规章制度一样,如果违反了,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女教师被停职,就是一种处罚,但是至于她是不是该受到法律的惩处,那就要交给法律来解决,前面说到的两个规定,就无能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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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想到另一个问题,网上对女教师是否涉嫌犯罪也在争论不休,我们都是普通百姓,对法律一知半解,所以,无论你多么振振有词,都是自己浅薄的理解。

可是,对于普通人来说,我为什么要对法律如此深究,我们老百姓,不就是吃饱了喝足了,然后坐下来东家长西家短当一个典型的吃瓜群众而已,不需要那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有足够的话题讨论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