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侦大队联合龙光桥派出所破获一起抢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夏某。

春节长假的最后一天,刚过零点不久,下班的龚女士独自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一男子从身后捂住她嘴巴,将她放倒在地,欲抢夺其随身财物。龚女士一边极力挣扎一边大声呼救,该男子未抢得财物,仓皇逃走。

龙光桥派出所凌晨接到报警后,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刑侦大队精干力量开展调查,经过对案发现场周边细致的走访和勘查,当天中午便锁定了嫌疑人夏某的身份。2月17日15时,夏某在龙岭工业园落网。

经讯问,夏某如实交代了其涉嫌抢劫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夏某已被依法处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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