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10日14时许,上诉人吴某某为泄私愤,伙同另一被告人宋某某将江某某欺骗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斗顶村某暂住处,由宋某某在外望风将江某某杀害后分尸。后吴某某用摩托车将死者运至附近山上掩埋,另将作案工具丢弃。
2009年8月16日,被害人尸体被人发现。2009年9月12日、14日,原被告人宋某某、上诉人吴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吴某某于200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死刑立即执行)。
在10日的法定上诉期限内,吴某某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二、辩护意见
本律师接手上诉人吴某某故意杀人案上诉一案后,依法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案卷,了解案情,参与庭审,本律师在法庭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认定吴某某作案的证据不充足;二、死刑仅适用于罪大恶极、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最终裁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吴某某犯故意杀人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判决;二、改判吴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