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味多种多样的非国标调味电子烟悄然地在市场上流行,这种电子烟打着“戒烟神器”的噱头,不断受到年轻人的追捧。事实上,这种“调味”类电子烟在2022年10月1日起已被明令禁止销售,但由于网络的盛行,线上交易软件、网络聊天平台的普及,致使果味电子烟售卖转入“地下市场”。

近日,威海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销售电子烟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张三(化名)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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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张三与其表姐李女士合伙经营电子烟专卖店销售电子烟。烟草经营许可证申请在李女士名下。2022年5月1日国家出台《电子烟管理办法》后,李女士撤资,该电子烟专卖店便由张三独自经营,但张三并未申请烟草经营许可证。

在《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张三仍有大批果味电子烟“砸”在手里,于是在明知禁止售卖果味电子烟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铤而走险。为了“方便”销售并规避查处,张三将电子烟都转移到自家仓库,通过微信、物流发货、送货上门等方式非法销售。经查,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今,张三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4837元,获利人民币3000元。并在其住处查获涉案电子烟产品共计3140盒,价值人民币128920元。

检察官说法: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的交易仅限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电子烟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张三违反国家规定,不仅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对外销售果味电子烟,并且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