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以及宣恩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县乡镇集镇及农村部分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区。县城区范围:南至和平甘溪桥,北至椒园狮子岩,东至宣万线土地坳,西至双龙湖环湖路范围内区域。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域。
(三)村规民约禁止燃爆竹的行政村(社区)区域。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非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提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广大居民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强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监管
(一)公安机关是实施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主管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职能。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三)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违反通告规定,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劝告、制止、举报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宣恩县公安局
2024年2月5日
宣恩县融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 | 荀静
校对 | 张译丹
签发 | 阳平 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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