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炎黄看法

患有高血压家族病史的福建电视台原记者杨海,饮酒后经过一夜的睡眠,于第二天清晨驾车被查时仍被认定醉驾,在被送往办案中心抽血的过程中因血压飙升请求吃药遭拒,感到快要不行了的他下车后跑到一旁掏包吃药,居然被认定是“逃避检查”,检方因此建议法院从重处罚。

接着,杨海便遭遇一审法官的未审先定罪、打击报复式重判;二审法官根本就不听他的辩解,就连律师发言也要被威胁,辩护权被剥夺。福州市、台江区两级法院的“打压式审判”,让他十分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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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你怎么知道当时不吃药自己会死?

出生于1971年的杨海,曾担任福建电视台记者、主持人,现因年龄原因转做幕后工作。

2023年9月25日,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向台江区法院提起公诉称:2023年8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海和朋友在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醉友名堂霞浦滩涂海鲜饭店内吃饭喝酒,至同日21时许结束。随后,杨海乘坐的士先后前往晋安区远洋路梅园酒店附近茶室、鼓楼区省府路的山水酒店的足浴店消费,并于8月19日3时20分许,乘坐的士返回台江区交通路醉友名堂霞浦滩涂海鲜饭店附近路边。

8月19日4时许,杨海独自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从台江区交通路醉友名堂霞浦滩涂海鲜饭店附近路边出发,途经交通路、交通西路、西二环中路、西二环南路,沿西二环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长汀花园公交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往福州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接受审查。在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门口,杨海趁民警不备往晋安区福光路方向逃跑,跑至晋安区红光苑小学门口路段被民警抓获。经司法鉴定,杨海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9.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检方认为,杨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023年11月9日,台江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海及其辩护人称:

首先,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而本案中,杨海经过了一个晚上的休息,于饮酒七小时后的8月19日清晨4点05分左右开车回家,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因此,杨海没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杨海属于酒后隔夜驾车,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本案中也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或造成实际损失,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再次,本案中杨海没有逃避检查的行为,他在办案中心门口跑开属于事出有因,不应认定为“逃避检查”。

危险驾驶案件的检查分为吹气和抽血。本案杨海在开车回家路上遇到交警查酒驾时积极配合吹气,后配合跟随民警坐车到达办案中心,在办案中心抽血时杨海也积极配合,无逃避、拒绝公安机关抽血检查的行为,所以本案中杨海没有逃避检查的行为。

杨海在办案中心门口下车时跑开,是因为他在上了警车后,一下子高血压发作,感到十分难受,想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掏高血压药服用,但遭到民警的拒绝。警方提供的现场执法记录仪,也记载了杨海在警车上多次哀求民警让其口服降压药而被拒绝的事实。

同时,杨海的病历也显示,他确实患有高血压,并有家族遗传病史,他的父亲就是因为高血压突发心梗(或脑梗)而猝死。当时杨海感觉到,如果再不吃药,很可能就有生命危险。

于是,到达办案中心门口下车时,为了保命他不得不选择跑开,并边跑边从挎包里拿降血压药服用。因此,杨海在办案中心门口下车时跑开,是他在感受到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出于本能所作出的自救行为,而不是逃避检查。

在庭审中,公诉人施丽萍质问杨海称:“你怎么知道当时自己不吃药有可能会死?”

杨海回应:“连享受正国级医疗保健的某领导都会突然病逝,谁敢保证我当时不及时吃药不会死?”

一审法官:被申请回避后疑搞打击报复

2023年11月9日下午3点,台江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主审法官陈情福居然在没有对所有案卷材料、尤其是没有对执法记录仪的视频材料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杨海认罪认罚,并称:如果你不认罪认罚,将不能缓刑。

杨海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知道福建省对醉驾120以下可以不诉的相关规定”的观点,但陈情福法官却直接表示质疑,不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并直接加入与律师的辩论,本应保持中立的法官,居然成了庭审辩论的主角。

无奈之下,辩护律师只好申请要求陈情福法官回避,但陈情福法官在与法院领导电话沟通后,仍然继续开庭。

台江区检察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其量刑建议是:判处杨海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但由于杨海拒绝认罪,公诉人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缓刑就这样被撤销了。

杨海还说,他的辩护人告诉他,在庭审后,辩护人在签庭审笔录时,发现书记员的记录与庭审实际情况相差太多,于是要求书记员修改补充辩护人的发言,但书记员不同意,并称:不能改,你可以不签。

后来,陈情福法官走过来,说已经刻录了光盘,庭审笔录内容可以到二审去核对。争执不下,辩护人只好妥协,签下“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字样。

但辩护人的妥协,并没有换来法官的公平。2023年12月12日,台江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杨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请注意,本案中检方当庭调整的量刑建议是拘役一个月,但陈情福法官判决的是二个月,足足翻了一翻;检方建议罚金1000元,陈情福法官判决3000元,足足多了三倍。

杨海表示,正因为他在一审庭审中坚称自己无罪,不肯认罪,加上辩护律师申请陈情福法官回避,才导致法官打击报复式加重处罚。

二审法官:让被告人领略“打压式审判”

杨海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30分,福州中院对本案二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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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称,如果说一审法官是“未审先定罪”,那么二审法官完全是“打压式审判”。令杨海十分不解的是,二审法官林伟审判长竟然公然剥夺了辩护人的辩护权。

二审开庭前两天,书记员通知辩护人称检察院还回案卷,说可以阅卷了。但当辩护人到福州中院刑一庭阅卷时,发现一审庭审录音录像只有图像,没有声音,根本无法核对庭审笔录。对此,辩护人马上向主审法官林伟进行反馈,但林伟说这是一审法官的问题,要辩护人与一审法官联系,表示与他无关。

庭审中,审判长林伟讯问杨海:你是否有逃跑的行为?杨海正想解释。林伟打压式追问:你不要解释,只要回答“有或者没有!”杨海无奈,不敢多说,只好回答:有。

审判长林伟问杨海:你对一审证据有无补充意见?杨海不解,表示不知是什么意思。而林伟没有进行说明,而是用戏弄的口吻说:你好好想清楚。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只让杨海本人陈述意见,不让辩护人发表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和程序错误问题。在法庭辩论阶段,当辩护人提出一审庭审程序违法,陈述陈情福法官开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然而林伟法官却多次予以阻止,并且不再让辩护人发言,称只需庭后提交辩护词即可。辩护人表示辩护尚未完成,要求合议庭保障辩护人辩护权,但法庭却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辩护人提出二审合议庭应当审理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但审判长林伟却对辩护人怒吼:你无权反问合议庭!辩护人称:一审录音录像没有声音,所以才需要陈述一审庭审过程程序违法的状况。结果林伟不让辩护人继续说话。辩护人对此提出抗议,林伟则大敲法槌喊道:庭后提交辩护词,今天有庭审录音录像,我要寄给你们律协......”

杨海认为,审判长林伟以向律协投诉相威胁的方式,阻止辩护人发言,让人难以理解,完全是一个“打压式审判”过程。

法庭上,杨海还当庭申请调取完整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以及杨海在办案中心抽血前后的监控视频,以证明其当天确有高血压发作需要服药的情形。辩护人亦在庭前阅卷后书面申请调取相关视频,但审判长林伟以“申请调取证据应在开庭5日前申请”为由不予采纳。

而实际上,二审是在庭审的前两三天才通知辩护人阅卷,之前案卷都在福州市检察院,杨海和辩护人去哪里创造“开庭5日前申请”的条件?

更令人气愤的是,在二审庭审结束后,杨海的家属还被无故搜查手机。两名法警在杨海妻子李万粒的手机里面翻了很多遍,发现里面并没有查到任何有关法庭的视频后,才什么都没说地离开了。

福州法院:打压式审判哪来的公平正义?

类似于杨海这样没有主观故意的“隔夜醉驾”,已有无罪判决的案例。

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书称:岳某某危险驾驶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消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无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见》第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没有危险驾驶主观故意的杨海,其血样乙醇含量也只有109.66毫克/100毫升,并未达到《意见》规定的150毫克/100毫升之“从重情节”规定,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法院应当判决杨海无罪。

同时,今年已53岁的杨海,本来再过几年就可以平安退休,享受衣食无忧的平静生活。但如果法院一定要对杨海判处刑罚,必将造成杨海失业,导致辛苦了半辈子的他可能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从而为社会增加负担。

有机会给别人一条生路,为何偏偏赶尽杀绝?于此,无论杨海是有罪、还是无罪,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审判,法院应当保障杨海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辩护人提出的没有故意醉酒驾车的主观故意、以及从下警车时跑开的目的是为了吃药,而不是为了逃避检查,这是本案两个重要事实的关键所在,同时更是一、二审应当查清的事实。一审因杨海辩解而给予加重处罚,二审法官根本不让杨海解释,甚至剥夺辩护人辩护权。如此打压式审判,谈何公正判决?哪来的公平正义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