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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当事人就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作出了一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一致。依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和成立时间不同。

本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和成立时间。

根据本条规定,双方、多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不同的成立要件和成立时间:

一、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最多、运用最广。合同是最为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指根据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为。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和签订合伙协议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现实生活中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如所有权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等:第二类是涉及他人权利变动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授予代理权,行使撤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等处分形成权的行为。

四、决议行为。决议行为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意图实现一定法律效果而实施的行为。决议行为有以下三个特殊性:一是决议行为一般多数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二是决议行为一般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三是只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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