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六年级女孩突然怀孕,其母亲不断逼问,得知有两个嫌疑人,一个是维修工,是女孩母亲的恋人,另一个竟是女孩的大伯,但二人均不承认。后根据胎儿鉴定,确认是大伯所为,法院判决大伯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维修工无罪。但检察院却提起抗诉,坚持认为维修工同样违法。
(来源:闽南网、大象新闻)
据了解,女孩小华与母亲相依为命,父亲早早的去世了。小华的大伯经常对母女俩施以援手,这让小华和母亲十分感激。
3年前,刚上6年级的小华突然出现了妊娠反应,母亲气得大发雷霆,她以为女儿不检点和男同学搞在了一起,但经过不断追问,小华终于道出了罪魁祸首,竟然维修工王某。
小华的母亲立即找到王某进行对质,但王某拒不承认与小华发生过关系。小华的母亲见对方狡辩,就报了警。
可是就算面对警方的审讯,王某依旧不断喊冤。后经过胎儿鉴定,发现小华肚子里的孩子的确不是王某的。
为了找到孩子的生父,办案民警只得再次询问小华,并耐心劝导。最终,小华放弃了挣扎,将大伯李某给供了出来。
那小华当初为何一开始不指认李某呢?
后经询问,小华是感恩大伯对她和母亲的照顾,所以不想大伯去坐牢,只供出了维修工王某。
可是李某到案后,他坚决不承认侵犯了小华。然而随着胎儿鉴定报告的出现,李某被打脸了,鉴定报告显示,胎儿的确是李某的。
之后,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为名,对维修工王某和小华的大伯李某提起了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李某构成强奸罪,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至于王某,因只有小华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所以王某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无罪。
可检察院认为小华不会乱指认,王某应该是侵犯过小华,所以提起了抗诉,并继续针对王某展开了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后经调查,检察院从王某的笔录中发现有以下几项可疑之处:
1、在警方审讯王某时,王某声称和小华不熟,但警方查到了王某与小华有十几万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一些通话记录,这证明王某与小华是认识的,而且二人联系十分频繁。
不仅如此,根据小华的手机面对面收付款记录,说明王某与小华曾多次见过面。
2、王某声称与小华的母亲是恋爱关系,这些钱都是给小华的零花钱,但结合王某与小华母亲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来看,明显没有与小华的多,这十分不正常。
3、警方在与小华沟通过程中,小华能准确说出与王某发生关系时的衣物款式、颜色,以及侵犯的动、身上的特殊臭味。
由于小华当时已满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对于性知识已经有一定的认知。
既然小华能准确说出王某的犯罪过程,且思维连贯、完整,这足以证明王某对小华做出了亲密的接触。
4、警方在询问王某的过程中,王某一开始还能对答如流,但没过多久便开始前言不搭后语,出现了慌乱,这说明王某心虚了。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结合王某的笔录来看,虽然没有直接的生物证据证明强奸事实的存在,但王某陈述没有与小华发生关系,并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6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