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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高某是某医院医生,一日在单位手术室完成一台手术返回门诊坐诊途中,在下楼梯时因地面湿滑摔伤,导致骨折。

郭某是医院护士,某日吃完早饭后去上班,在出家门下楼梯过程中不慎绊倒摔伤,导致骨折。高某、郭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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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结 果

经调查核实后,当地人社部门认定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郭某对认定结论不服,认为同样是因去工作而在下楼时摔伤,不应出现两种认定结果。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详细解析后,郭某认可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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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事故伤害”包括诸如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厂区火灾、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高某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在完成手术后、前往门诊坐诊途中因地面湿滑而摔伤属于单位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而郭某的受伤发生在从家中去单位上班途中,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受伤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受伤时未到达单位开展工作,即受伤原因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她在下楼梯时摔伤,其受伤非交通事故引起,因此受伤原因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合上述因素,郭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来源:山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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