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上善公益联合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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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鸡上善公益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联合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宝鸡上善公益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联合会会员。本联合会会员应从取得会员资格当年起,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联合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交纳会费是本联合会会员应尽的义务。每名会员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本联合会会员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的,经联合会通知后仍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第五条本联合会会员因特殊原因,交纳会费确实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联合会可根据不同情况批准减少、缓交、免交会费。减交数额不超过会费标准50%,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六条 会员交纳会费标准。

会长、副会长5000元/届, 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1000元/届,团体会员3000元/届,会员300元/届(每年60元),监事300元/届。

第三章 会费交纳时间、方法

第七条 每年12月份,本联合会向会员发出下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收到会费缴纳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本联合会办公室或通过本联合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付。

第八条 会费可逐年交纳,也可按届(一届五年)交纳。会费到账后由本联合会办公室统一出具票据。

第九条新加入会员应在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1个月内,到本联合会办公室或通过本联合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付本年度会费。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会费须用于本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保障联合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本联合会设定会费收支账目,会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联合会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本联合会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本联合会每年社团年检时,向宝鸡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