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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3月12日,农民工张某受同乡李某的相约一同到廊坊市某建筑工地打工。3月17日,张某在用三轮车运水泥时,不幸发生翻车事故,致张某颈椎骨骨折。

由于,张某没有签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不同意进行赔偿。于是,张某向廊坊市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

2024年1月17日,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仲裁庭上,广东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是工程总承包单位,并不直接雇佣农民工提供劳务,案涉工程劳务已全部分包给了其他公司,即便存在雇佣,张也应该找相应的劳务分包单位主张权利,且收到仲裁通知后,公司立即向工程分包单位进行了核实,都表示根本就不认识张某,也从没有雇佣过张提供劳务。由此,张到底在哪里受的伤,因何受伤均不能确定。

作为张某委托仲裁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农民工在入职公司前,在有该公司名称的横幅前曾签订过合同类文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证人李某、张某某有公司发的工资转账明细,能作证事发时与张某系同一班组,二人可证明张某劳动受伤的事实。

而,张某之所以没有发工资记录,是因公司要求办理工资卡时,恰张某受伤住院,而银行又要求必须本人到场方能办理,故此张某没有工资卡。但,张某的工资已均发于同班组其他人员卡内,班组其他人员已将张的工资给付完毕。所以,张某的申请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裁决】

2024年1月17日,廊坊市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自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陈少勇)

后记

庭审结束后,仲裁员的一句话,说出了农民工的心声,引起了广大农民工的共鸣。杨仲裁员说,农民工很不易,撇家舍业,挣点辛苦钱,养家糊口。而,作为有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要敢于面对实际,敢于承担责任,而不是推三脱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