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

正式发文规范银保渠道

①“报行合一”升级

压实责任,加强检查,自律回溯

②附加费用率是总费用水平

包含佣金、薪酬、培训、服务费

③明确总分责任,加强考核

不得直接或间接,支付佣金外费用

④加强现场检查

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

不通知、不打招呼、快查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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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文

全面规范银保渠道“报行合一”

1.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文:全面规范银保渠道,“报行合一”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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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虽然,从通知的内容,还是围绕银保渠道的“报行合一”。但是,大家要注意这是首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文规范银保渠道报行合一!

由此可见,监管对“报行合一”的重视程度,以及,其势必成为2024年行业监管的重要方向!

其实,从去年3.5%定价产品停售后,紧接着银保渠道严格执行“报行合一”,一晃到现在,报行合一也已经执行了半年多的时间。

去年8月,明确产品备案要列明费用结构、规范手续费支付,而后,银保机构总对总签约,10月,强调附加费用率口径严查落实...

先后经历过这一系列事件,保险圈的人也从最初的不理解为何要执行报行合一,到担心是否会影响银保渠道的保费规模?

现如今,大家也基本理解这一措施是为了从源头压降渠道费用、治理销售乱象,保护消费者权益。

更重要的是,继管控利差损风险后,加强对费差损的管控,为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明确费用结构、确定检查原则,压实主体责任,全方面落实报行合一!

那么,在这个时间点,金融监管总局首次正式对外公开明确“报行合一”,是为什么呢?

自然不是正式通知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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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看过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大家或许就能理解了...

从表面上看,是针对此前半年多在执行报行合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点爆破专项治理,对监管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

从根本上看,是从产品开发到销售展业多环节,以及精算、内审等多责任方,全方位明确各自职责,压实主体责任。

也就是说,这一切都是为了让“报”“行”合一,真正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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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费用率是总费用水平

包含佣金、薪酬、培训、服务费...

1.强调附加费用率定义!包含佣金、薪酬、培训、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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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产品设计层面,要求保险公司科学审慎确定保费和附加费用率水平。

而且, 在银保渠道产品备案时,要明确列示附加费用率的结构。

更重要的是,通知再次强调附加费用率的定义,是可用的总费用水平!

①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

②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

③培训及客户服务费

④分摊的固定费用等

以上四项,都属于附加费用率内的费用,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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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为什么要明确定义?

从“13精”之前了解的情况看,有部分公司此前对附加费用的理解不到位,导致费用率没有严格按照报备的执行。

2.科学审慎定价,充分考虑保单周期、退保率等因素...

此外,去年3.5%定价产品停售的时候,大家都知道预定利率会影响产品的定价,其实,保险产品开发涉及的因素有很多。

任何一个因素的调整,都可能导致价格变化....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3.0%定价时代,为何还有的产品能把收益率做高,大概率是定价的参数有别与其他公司。

这里,大家就要重点关注此次通知中,强调产品设计要充分考虑保单周期、交费周期和退保率等因素。

经历过2017年前后那波中短存续期产品快速发展阶段的大家不难理解,在长险短做变相突破定价的乱象背后,保单周期有多重要,尤其是银保渠道...

但是,这些还只是从产品“报”备的层面进行规范,如何让实际“行”为与“报”备一致,才是能杜绝一些销售乱象的根本。

尤其是,如何管住“大账”“小账”背后的虚列费用等问题!

3

明确总分责任,加强考核

不得直接或间接支付佣金外费用

1.明确分公司责任,总公司加强考核,确保落实“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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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品销售,相比于总公司而言,分公司才是第一线,很多时候的费用管控必须要落实到这一层级。

否则,会出现里外两张皮等乱象问题。

因此,在总结此前半年贯彻落实“报行合一”经验的基础上,通知明确保险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

一方面,总公司要健全考核等制度,确保分支机构有效执行“报行合一”。

另一方面,分公司也要严格按照总公司要求执行。

如此一来,划分清楚双方责任,分公司就不可以再以报行合一是总公司的事情为借口...

2.不得直接或间接,支付佣金外费用!

当然,近期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跟“13精”反馈,有的银行和险企在签约时,会谈一些信息技术费等费用,以补贴直接费用的下降。

对此,通知明确强调险企对银保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佣金率上限。

而且,不得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其中,包括直接或间接的出单费、信息费等...

其实,通过信息费等其他间接费用变相突破费用率管控的问题,也是近年来监管管控的重点。

在之前下发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和《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也都有提及。

而且,这次通知还要求险企根据费用事项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共同费用应建立费用分摊机制。

这些措施将更好的规范间接费用等问题...

4

加强现场检查

查“四大方面”,可延伸至银行

不通知、不打招呼,快查、快处

1.非现场检查:对保费增速、费用水平异常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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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到的各项要求,已经对“报”备和执“行”两个环节,进行清晰明确的规范。

那么,大家都清楚什么是“报行合一”之后,自然就要开始严查了...

这次通知中,明确下一阶段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非现场和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方面,要制定数据指标监测落实情况。尤其是,各监管局要关注保费增速、费用水平异常的情况,及时预警尽早干预。

现场检查方面,鼓励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发现问题线索!

“四不两直”,是指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突击检查。

2.严查“四大方面”,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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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现场检查将结合非现场检查的数据,进行科学精准立案,做到快立、快查、快处。

检查重点包括四个方面,包括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详见上图。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还表示必要时可以向银行延伸检查。

其实,从原银保监会成立后,针对银保渠道的问题,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同查同处”已经较为常见。

从这个角度看,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双向约束,能够更大程度上的确保“报行合一”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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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回溯、行业自律

全方位措施确保“报行合一”落实

1.加强回溯分析,及时调整,必要时停售!行协牵头引导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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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要求险企加强回溯分析,并将“报行合一”作为内审项目,加大对各部门和机构的专项审计,详见上图。

对于回溯分析时,发现的实际费用不合理等问题,要及时调整,必要时可以停售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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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还会加强行业自律。银保信方面,也将优化人身险产品的智能检核系统,强化对产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等。

2.“报行合一”是保险法赋予的监管职责,或需长期努力,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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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银保渠道执行“报行合一”后,很多人都觉得这似乎是个新的监管要求。

其实,“报行合一”一直是保险法中最基本的监管理念,从上图可见,险企不仅要上报相关精算报告,还按照报备的条款执行。

否则,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监管机构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在前文提到的虚列费用的几个罚单中,都是依据的这几个法条进行处罚。

所以,产品的报行合一,一直是保险法赋予的监管职责。

而且,“报行合一”四个字看似简单,但要想真正达成这一目标却并不容易,否则,销售乱象问题为何会屡禁不止呢?

很多时候,产品本身并不是导致销售乱象的根本,而是各种环境中的“虚假”信息,信息不对称一定程度上会使很多简单的东西复杂化。

所以,从产品设计源头规范报备要求等,还只是第一步,要想真正让实际“行”为与“报”备相符,真正的落实“报行合一”,则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久久为功的事情。

此次的通知从设计之初,到内部管理以及检查、自律、回溯分析等全方面明确了银保“报行合一”的细节要求。

按照去年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到的,后续监管将一以贯之地抓好“报行合一”工作,并抓紧启动个人代理渠道、经纪代理渠道的“报行合一”工作。

近日,人身险司发表的《奋力推动商业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助力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中还提到商业养老保险关乎人民群众“养老钱”“养命钱”。

我们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积极主动应对利差损风险隐患,不断提升商业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水平。

此次的文件发布似乎也是一种实际行动的落实,详见《人身险司、财险司、资管司等,金融监管总局内设部门发文!透露保险业未来监管和发展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