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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既是股东又是员工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劳动权益,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比如企业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比如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

一、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员工

对于公司股东和员工双重身份的情况来说,员工名义上是股东,但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要从是否提供了劳动、是否有管理和被管理的事实去判断。

股东身份只表明其有权利入股并获得投资的股东分红,但劳动者身份可以从其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并且接受公司人身依附的管理,是否定期、有规律的从公司获得报酬等去证明。

员工的“高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身份,并不影响其享有劳动权益,双方基于劳动报酬、奖金、离职补偿等事由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此时员工有权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劳动报酬、奖金等。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员工

如果企业为合伙企业则不同,《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规定: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员工作为合伙企业实际经营者之一,其执行合伙事务,是履行合伙人管理职责的行为,是合伙人的法定义务;如合伙人没有与合伙企业达成过用工合意,那么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自然不能享受针对劳动者的一系列合法权益。因此,员工以合伙人身份进入合伙企业,需要对员工身份、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事前约定,否则将按照履行合伙义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