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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网上看到一篇《中植定融债权人的异议和诉求》,全体中植的定融债权人强烈要求北京一中院撤销中植的破产裁定。主要理由:1.法律规定先刑后民,在刑事案件没有结果前,法院不应该受理破产清算案件;2.担心破产清算会把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财产输送给机构债权人。
作为破产律师,我觉得这里面可能存在误解。其实争执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举,核心是哪种方式对哪些债权人更有利?我认为中植债权人有三类,机构债权人、刑事案件受害人、非受害人债权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希望通过刑事案件追赃挽损,拿回自己投资款。担心中植进入破产清算,自己优先地位不保,仅有的蛋糕会被其他债权人抢走。心态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么想对不对呢?
在我看来,因为受害人投资款(站在刑事侦查角度是赃款)和非受害人投资款都流向了资金池,再从资金池到具体项目,变成了一堆资产或者股权。区分具体哪个项目是赃款的对应物,并加以追缴,难度极大。恒大财富涉嫌犯罪案件的追赃挽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公平清偿是破产制度的目标和精髓。刑事案件追回来的赃款和无法完成定向追赃的其他破产财产,由机构债权人、受害人和非受害人债权人一起,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参与分配,不但公平还很高效。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