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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团队

黄先生承包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某村的7.48亩土地用于建设养牛场。后该养牛场被认定为违建。2018年5月,部分房屋及设施被强制拆除,此违法行为给黄先生造成了重大损失。

中征律师接手此案后,指导委托人向某公安分局申请查处,根据该分局提交的答辩状,委托人始得知某镇人民政府是本次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中征律师认为,即使属于违法建筑,也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

在主办律师浑云歌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强制拆除委托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在2018年就已知道强拆主体,现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涉案拆除行为发生在2018年,被告未就拆除行为提供证据、依据,原告不知道拆除行为的主体,即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故委托人2022年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上述五年起诉期限。

综上,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案涉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后总结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强制拆除行为不是行政机关随意即可作出的,在处罚目的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也会被确认违法。行政相对人对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审查机关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的强拆行为应当及时确认违法,避免不合理的损害,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