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单雨彤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烨捷)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案,该案入选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顾女士被公司以“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为由辞退。顾女士在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前已怀孕,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顾女士(化名)系上海某公司员工。2022年4月,公司突然以顾女士2021年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为顾女士签收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自然月内早退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纪。

“我入职以来,每月每日平均工时达到8小时了。”顾女士说,自己2021年工资一直正常发放,从无以早退为由扣款,且公司从未对其上下班时间提出异议或纠正,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自己已处于孕期,故系违法解除,应依法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方面则称,解除合同前并不知晓员工怀孕。辞退员工的理由是“出勤不满8小时系早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制度虽然规定上下班时间为基准界定迟到早退,但员工手册未列明下班时间,故公司就员工迟到早退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适用规定并不明确,且公司将日工时不满8小时视为早退,这一制度缺乏依据亦不合理。

其次,2022年4月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中,所称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但公司却从在2021年向顾女士提及早退事宜,亦未要求整改或进行处罚。纵观考勤记录,所列出勤不满8小时的天数中工时合计均非常接近8小时,顾女士并无早退的主观故意。

最终,法院从保护“三期”女职工的角度出发,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作为辞退劳动者的“筐”,一味“装”入员工行为,恣意扩大自主经营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雇涉及劳动者劳动权的核心,需要符合规章制度内容有效、程序民主、履行公示、适用合理等多个方面。同时,劳动者也应当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表达诉求,当自己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理性维权,切莫冲动让有理变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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