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风新闻报道,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据被告人母亲甄女士介绍,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27岁儿子和24岁女子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孩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她和丈夫还有儿子共同在字据上摁了手印,承诺结婚一年后,面积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订婚当日,两位准新人的签字摁手印签订的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5月2日,按照当地风俗,女方举行回门宴。当日下午,两位准新人回到婚房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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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当天让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

甄女士告诉记者,当日准丈母娘找准女婿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房产证上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元彩礼。

据媒体报道,订婚第4天,也就是5月4日,女孩向阳高县警方报案称被小伙强暴。

该案件被报道后,舆论哗然。该案的审判长接受采访时,介绍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细节。

5月2日中午,女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被告人)和女方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女方拒绝,女方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方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这期间,被告人拿走了女方手机,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女方。

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女方身体检查,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女方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女方进行询问,女方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女方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

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嘉宾:邵晨阳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方弘:两人都订婚了,为什么男方还会构成强奸罪?

邵晨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来说,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

在不考虑犯罪主体等因素的前提下,行为人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且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都会构成强奸罪。

而且,现行刑法并没有将“婚内强奸”的行为排除在外,也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因此,本案中的订婚情节,自然也就不会成为影响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夫妻双方应尽的同居义务之中,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要认定构成强奸则需要格外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状况、感情状况、具体行为等具体分析。

方弘:据甄女士称,女方并非事后马上报警,而是两天以后才报警。这是否说明女方实际的目的是想要房本和彩礼不成,才报警?如果是这样的话,女方是否构成敲诈或诬告陷害?

邵晨阳律师: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主客观应具有一致性。认定妇女是否同意与某一男性发生性关系,只能以性行为发生时被害妇女的主观心态为标准,事前拒绝但事中同意、事中同意但事后反悔,均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比如男性以谈恋爱为名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女子识破真相后大为愤怒,反悔当初发生了性关系而报警被强奸,就不能成立犯罪,因为在性关系发生时,女子是同意的。

因此,如果男方母亲所言“两天以后才报警”属实,则不能排除女方是为了要房本和彩礼而报警的合理怀疑,也就很难证明男方当时的行为确实违背了女方的意志。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一般导致他人被错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即构成情节严重。在以上前提之下,女方则是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的。

例如,中国检察网官网2021年10月29日,发布的该案穗天检刑诉〔2020〕Z1433号起诉书:上海一女子应约与两男子到一酒店发生关系,事后第二天,因其中一男子未如约给女子买机票并送机回上海,女子恼火报警称遭两男子盗窃、强奸,导致两男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最后,女子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公诉

而敲诈勒索罪作为一种常见财产型的犯罪,其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女方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则需要结合双方对之前彩礼、房本作过的承诺,综合判断女方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上,是基于此前部分媒体对男方母亲采访所作的分析,但当地官媒及本案审判长所受采访显示,女方系发生关系当晚,即5月2日晚就已电话报警,而非是两天后。目前被告人已上诉,案件事实还有待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清。

方弘:判断男方是否强奸法律上以什么为标准?本案,是否是强奸能以男方的一个“嗯”字作为自认吗?

邵晨阳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强奸罪定罪时最大的争议莫过于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并达到了刑罚科处的程度。而我国现行强奸罪的立法模式却没有直观体现何为“违背妇女意志”。再加上实务中以暴力、胁迫为手段的强奸案件减少,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往往又是私密空间,并无其他直接客观证据来证明男方违背了女方意志。

因此,在定罪过程中认定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时,应当综合考量、慎重确定。需要根据两人的关系、案发原因与案发状况,考虑双方的陈述,女方是否存在挣扎的痕迹,性行为发生的时机、场合,性行为发生后女方第一时间的反应以及事后双方的交涉情况,注重对监控录像及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对DNA等鉴定意见的审查,注意双方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内容,切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中男方的一个“嗯”能否作为自认,当然也需要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此前报道中,男方母亲就曾提出女方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其儿子是出于对长辈的尊敬,不想跟女方家属发生言语冲突,才不管对方说什么,其儿子都回复“嗯”“理解”“是的”。

方弘:本案男方上诉,推翻一审判决的关键是?

邵晨阳律师:根据目前多家媒体的报道及本案审判长所受采访公布的信息,推翻一审判决的关键仍是应当坚持:本案无法排除女方是为了要房本和彩礼而报警,事发时男方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合理怀疑。同时,看能否提供新的证据,对此进行有力支撑。

男方母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法官今天上午宣读,总体我们听下来全部采纳的是女方说法。”而审判长接受采访时透露了“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被害人当晚报警、“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等情节。

男方母亲和审判长在报道中对案件事实情节各执一词,相信案件中也处处存在着男女双方“一对一”言词证据的对立和冲突。而且就目前已知的信息,本案中仍缺少强有力的直接证据,指出事发当时男方违背了妇女意志。

而且本案审判长还透露了“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

相信大家也会对此产生疑问,如果真的发生了强奸,女方家属还会继续促成双方的婚姻,让女方嫁给一个强奸犯吗?甚至说部分彩礼都可以后补。这是否可以说明女方的亲属,基于对女方的了解,都不认为其被男方强迫发生关系了呢?

当然,以上说法也仅是一种推测,真相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只能相信法律会平等地保护男女双方的性自主权。也期待二审法院以证据审判替代舆论审判,以法律审判替代道德审判,进一步查清事实,以消除大家对一审判决的质疑。

最后也提醒各位男性同胞,无论生活聚会还是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或避免与女性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私密环境进行单独相处,洁身自好,切勿见色起意。

方弘:我很不喜欢以彩礼的多少作为结婚的条件。拿到一笔高额的彩礼,就意味着嫁得好吗?显然不是,因为收取大额礼金把日子过好的多吗?我们看到很多案例,收取高额彩礼最后离婚,或者婚姻不幸福的太多了。我们是嫁给钱还是嫁给人呢?钱是最靠不住的,只有德行的、有责任心的人才靠得住,也才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