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名女子实名举报称,某省级国企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对其实施强奸行为未遂。其报警后公安机关确认两件衣物上有董事长的DNA,但还是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目前,主管部门回应称已介入调查。
(来源:极目新闻)
举报人自称叫蒋女士,被举报人是当地某省级国企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男子戴某。蒋女士称,上个月戴某与其一起到外地出差时,入住到当地酒店房间。
事发当天凌晨2时许,戴某在蒋女士的房间内,意图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后因蒋女士强烈反抗,戴某犯罪未遂。事发后蒋女士报警并向主管部门举报此事。
蒋女士表示,报警后此事没能得到有效解决,且戴某的所作所为给她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经医院诊断,她已经患上了重度抑郁症。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回应称,已介入调查,情況正在进一步核实中,具体结果以官方发布为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回应称,此事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据蒋女士提供的鉴定报告显示,其身上的短袖和长袖衣物的前胸位置,均检验出戴某的DNA信息。
注意!重点是长袖和短袖两件衣物、位置都是前胸。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是穿在外面的长袖检验出戴某的DNA信息,还勉强可以说是两人一起出差时有身体接触所接下的,但穿在里面的短袖也有,且长袖和短袖都是前胸位置,那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戴某了。
2、那么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如何评价呢?
首先,蒋女士明确表示她当时是激烈反抗了。即是属于强行为之的情形。这种情况,要么构成强奸罪,要么构成强制猥亵罪。主要以主观故意来区分。
简而言之,行为人主观故意是为了强行发生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反之,就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第237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猥亵被害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种罪名都是行为犯,因此,只要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就可以定罪处罚。当然,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酌情从轻处罚。
其次,必须要有其他证据证明蒋女士被违背意志。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要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一切口供,且必须要做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能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两种罪名都属于刑事案件,因此,不能仅凭蒋女士一个人的口供来作出有罪认定。毕竟,如果是女方反悔的话,女方衣服上有男方DNA也是很正常的。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戴某是否强行为之。
目前,公安机关还没有最终定论,我们不妨先让子弹飞一会儿。相信公安机关自有公论,不必担心。
最后,要是罪名成立,那后果就很严重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52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14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应当予以开除。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对戴某刑事立案调查,那么他就会先被停职接受调查。罪名成立的话,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且还会因实施犯罪而被开除公职。
有网友认为,只要是强行为之的,那不可能是强制猥亵,大家都懂;也有网友认为,凌晨2时许,戴某在蒋女士的房间“说没事”,谁会信呢?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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