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太原,有一名马某男子其因为多次对女友的孙女王某,实施猥亵、强奸行为,而且王某今年方才13周岁而已,其一生就要这样被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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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行为让不少网友都愤慨不已,直呼其为禽兽。

好在法院最终根据犯罪事实以及其所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重罚。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等多种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

据悉,马某与王某的奶奶于2020年12月正式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事先知道马某是存在着强奸前科的男人,但依旧义无反顾地选择同其来往。

马某见到王某年仅13岁的孙女,果然见色起意,多次在多个地方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过后,王某的孙女跑去医院检查身体的时候,发现其已经不幸患有了多种妇科病。

事情暴露之后,警察立马将其逮捕。

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实施有期徒刑19年,同时在民事方面也要求王某赔偿2万块钱。

这2万块钱或许能够医治好王某孙女所感染的妇科病,但却无法医治得了其在此次事件中所遭遇到的精神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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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争议性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法院对于马某进行从重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2.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区别在哪里?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对于强奸罪明确作出了规定,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的,需要被判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同时对于强奸罪的立案标准做出来明确的阐述,存在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强奸罪。

1.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2.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会按照强奸罪判处。

3.强奸罪是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即便犯罪分子没有达到奸淫的目的,也可以对其进行依法立案追诉。

如果被确定犯有强奸罪的人,存在着以下行为之一的,需要进行从重处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的具体情节十分恶劣,且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的;

2.在公众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

3.进行两人以上的聚众轮奸的;

4.所奸淫的对象是不满十周岁的幼女;

5.奸淫妇女造成对方重伤、死亡或者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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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马某光是强奸罪就被判处了15年,由此可以得知,他确实是被法院进行从重处罚的。

不过马某对于王某的强奸行为既没有在公众场合进行,也没有进行两人以上的聚众轮奸,虽然对王某造成了一定的妇科伤害和精神损伤,但法律意义上也难以达到重伤的范畴。

此外,受害人王某本身也已经过了十周岁了,所以上述的第2-5点都并不适用。

法院之所以选择对于马某进行从重处罚,所采用的就是第一点的依据。认定马某选择对自己女友的孙女下手,而且他是属于有犯罪前科依旧再度犯罪。

这明显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范畴,而且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法院依据此对其进行了从重处罚。

二、前文已经提到过了,本案中马某所犯的主要为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那么这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定义不同。

猥亵儿童罪所强调的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去猥亵未成年人;而强奸罪所强调的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去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

其次,罪罚不同。

猥亵儿童罪,根据情节的轻重,判处五年以下至五年以上有期;而强奸罪则通常会被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最后,两者之间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猥亵儿童罪其犯罪对象在于未成年的儿童,无论是男童还是女童,只要犯罪者存在着抚摸、舌舔、吸吮、搂抱等行为的,都可以被定性为猥亵。

强奸罪其犯罪对象在于妇女,无论是成年妇女还是未成年妇女,只要存在着性行为都可以构成强奸罪。

孩童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的未来。

马某因为个人私欲侵犯了一个未满13周岁的少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如今马某因为自己的行为遭受到应有的处罚,也希望作为受害者的王某能够尽快从创伤中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