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因为一次考核失误,就被贴上“不胜任工作”的标签,甚至被公司调岗或辞退?别灰心,今天我就帮大家揭穿这一职场“套路”!

绩效考核与“不胜任工作”的区别

首先,我们得明白一个基本概念:绩效考核不合格和不胜任工作,它们并不是一回事。然而不少公司却常常利用这两个词之间的微妙差异,给员工“下套”。

  • 绩效考核不合格:通常指的是在某一考核周期内,员工的工作表现没有达到预定的标准或期望。
  • 不胜任工作:这通常意味着员工在长时间内持续表现出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或达到工作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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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要证明我们“不胜任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公司在证明我们“不胜任工作”后,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最后达到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但是公司往往不会告诉我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更加不会告诉我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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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拿绩效考核说事,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判断绩效考核结果是否合理合法。比如考核指标是否虚高,是否不切和当下的市场环境?考核打分是否存在人为故意,没有客观标准?绩效考核是否有明确的制度支持,还是口头随意约定?

排除这些之后,我们事实上真的是绩效不合格,算不算不胜任工作呢?别急,还有机会。

我们接着要查看公司的相关文件,比如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和绩效考核文件,看看有没有对“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

如果文件中明确规定,例如“连续几次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连续几次排名靠后,将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并且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那么公司的行为通常站得住脚。

但问题是,很多公司的规定并不清晰或者过于草率。比如“一次考核不合格即视为不胜任工作”,或者干脆没写。这显然就存在恶意了,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员工可能因为偶然因素导致的一次表现不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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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不要马上想着去仲裁公司,也没必要主动和公司沟通离职补偿。当务之急是收集证据,比如劳动合同,绩效制度,历次绩效考核的成绩,与人事沟通的记录等等。

握有这些证据之后:

如果公司主动找我们协商,我们可以主张N或者N+1;

如果公司执意辞退我们,我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2N。

面对可能的职场“套路”,最重要的是保持警惕,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知道如何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真正做到安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