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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化法院依托执行款公证提存机制,将第一批符合提存条件的执行款692.73万元转入德化县公证处提存保管专用账户。

11月16日,德化县法院联合德化县司法局、中国建设银行德化支行举行《执行案款公证提存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约仪式,率先在全市推行执行案款提存公证。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法院、司法局、银行三方共同建立畅通联络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提存的操作流程,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辅助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执行款管理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款公证提存保管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执行案款公证提存后,法院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提存公证文书,即可对执行案件进行结案处理,以此摆脱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发放而导致执行案件长期无法结案的被动局面。同时,在未能发放的情形消失后15天内,法院将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执行款,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燕燕 涂鑫志)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