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辉县市峪河镇孔庄村的刘女士的母亲和蒋某某是邻居。监控视频及录音显示,8月6日下午5时许,刘女士的母亲和蒋某某在村内小巷发生口角。蒋某某返回家中,拿着菜刀冲了出来,朝刘女士的母亲肩部连砍数刀,后被村民拦下。蒋某某边砍边表示,她患有精神疾病,杀人不用承担责任。接着,刘女士的母亲被蒋某某家人送至镇卫生院治疗。刘女士报警后,峪河镇派出所介入调查。

治疗10天后,刘女士的母亲出院回家静养。辉县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其左肩上有两处伤口,一处长6厘米,一处长3.3厘米,属轻微伤。

案发后,刘女士发现蒋某某未被羁押。民警告知她,精神鉴定报告显示,蒋某某情感反应不协调,案发时精神分裂,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疾病患者砍人时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作案不用承担责任?"刘女士称,她不认同精神鉴定报告,向多个部门反映。11月,辉县市警方刑拘了蒋某某,没多久,蒋某某又回到家中。

蒋某某回家后的行为,更让刘女士不认同精神鉴定报告。刘女士提供的多段视频显示,蒋某某回到家中后,独自一人在手机店内招揽生意。有顾客进店咨询时,蒋某某对答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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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辉县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刘女士8月6日报警后,派出所将案件移交至刑侦大队。11月22日,蒋某某被刑拘。经调查,蒋某某拿菜刀朝刘女士母亲肩膀处砍去,并说"非要砍死你"。该局认为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且行为极其恶劣,提请检方批准逮捕。检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逮捕。随后,蒋某某被取保候审。目前,该案仍在继续侦查中。

来源:上游新闻

嘉宾:刘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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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员工王某文涉嫌猥亵案辩护律师

方弘:精神病人作案甚至是杀人这样的严重刑事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吗?

刘章律师:在我们刑事法律概念当中,精神病人不是一概而论的,我们的专业术语要评价一个人是不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比如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他(她)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具体到精神病人,我们国家刑法第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

因为,精神病也分很多种类,也有程度的区别。如果精神病严重到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得到法律程序鉴定确认的话,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还没有完全丧失的话,鉴定为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因为,他(她)毕竟不同于一般正常人。

还有一种情形,间歇性的精神病,行为人如果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还是要承担百分之百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在发病期实施的犯罪,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能力。

所以,我们不能用精神病来判断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们通俗的说法。如果确认行为人是完全无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就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即便是杀人也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方弘:本案事实上鉴定机构认为蒋某某是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什么叫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刘章律师: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换言之,就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虽然有精神病,但是行为人对事物、行为认知的辨认、控制能力不同于正常人,但又不同于完全丧失和控制的情况。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就规定了这种情形的精神病患者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方弘:从蒋某某的各种言行来看,刘女士判断,包括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我们会觉得蒋某某好像精神上没什么问题,是不是精神病到底谁说了算呢?

刘章律师:我们国家对精神病的认定还有是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相应的鉴定规范也都是非常完善的。

但是,精神病历来都是非常争议的,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案件当中,比如吴谢宇(北大弑母),的律师申请对吴谢宇精神进行鉴定,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情形,他肯定是正常人,肯定不是精神病。当时,(辩护)律师委托了几个国内权威的专家,针对吴谢宇的一些情况进行专家论证。几位专家一致认为吴谢宇可能是有精神病的。而当时法院就认为不是(精神病)。虽然,法院是决定人,但是相应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有相应的申请权利的。

本案也同样的,如果刘女士不认可这个精神病鉴定,按照法律的规定,她是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来申请重新鉴定的。她可以提出相应的线索,她的质疑也提交给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关,比如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院法律监督部门。它们对精神病鉴定做出监督,或者也可以自行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但是,这些权利都是申请权或者是提出异议的权利。

最终是谁说了算?首先,程序启动是法院说了算,不是你认为她是精神病,法院就一定启动(这个程序)。你提供的质疑、初步线索材料足够之后,说服有决定权的机构启动(程序)之后,接下来就是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专家结合以往这个人的病史,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包括跟这个人谈话等内容的一系列精神病鉴定程序做出来的鉴定。最终,如果这个鉴定是依靠法定程序,也是有资质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做出来的,鉴定的过程也符合相应的规范,最终被法院认可的话,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了。

一旦认定之后,像本案认定蒋某某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如果认为构成犯罪的话,在判处刑罚的时候要从轻、减轻处罚。

方弘:如果刘女士确实对蒋某某到底是否有精神病,有异议,质疑很大的话,她该怎么办呢?怎么能够推翻之前的蒋某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呢?

刘章律师:一方面,她可以提出自己的质疑或者搜集相应的线索证据,比如相应的证人证言。一般来说,精神病家族遗传的可能性很大,她可以搜集周边的人的证人证言,邻居、居委会、村委会的证言,证明她们家族没有这些方面的病史,以及搜集这个人作案前后的言行,是不是正常的初步材料。刘女士也可以单纯仅仅针对鉴定意见,相应的程序鉴定的一些依据,提出质疑来,进而形成一个重新鉴定的申请。

如果一旦说服公安机关启动(鉴定程序),是不是委托更权威的机构或者是更资深的一批专家来鉴定?因为,精神病鉴定历来都是争议极大,饱受争议的一个程序。因为,精神病说白了说是一个鉴定,但是这里面的主观因素特别大。

而且,这个权利不仅是在公安可以行使,到后面的检察院阶段,到如果案子能进入法院阶段,刘女士都是可以行使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这都是被害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方弘:所以,到底蒋某某有没有精神病,是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并不是表面上看她是否正常交流,甚至可以做生意,不能够这么来判断。它是要由专业的专家机构,一些专业的判断标准才能够来判断的?

刘章律师:对,按道理应该是这样。

方弘:如果蒋某某真患有精神疾病,是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是否应该对她进行严加管理,毕竟她曾用刀砍人。但是,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对此案经过侦查后,按照正常的程序是要移交检察院,并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毕竟,只有法院才能定一个人的罪!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还在侦查阶段,并非不追究蒋某某的刑事责任,而是没有对她进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