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有好报!”上海,8旬独居老人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一家颇多照料,后将自己的养老托付给水果摊主,作为回报,同时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留给水果摊主。水果摊主表示自己不为钱,再三推脱,后在老人的坚持下与老人签订了相关协议,万万没想到事后却遭到了老人亲友的质疑、阻挠。老人去世后,水果摊主一纸诉状将老人的亲友告上法庭,近日终于有了结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据悉,马大爷的妻子早些年去世,年过8旬的马大爷随后便和患有精神疾病的独子相依为命。

2017年,悲剧再次降临到马大爷的家里,马大爷独子也突然离世。

不知所措的马大爷,第一时间想到了小区里经常帮助自己的水果摊主小游。

小游接到马大爷的求助,便安抚、帮助马大爷处理儿子的后事,可令人想不到的是,马大爷的姐妹、侄子侄女一大把,收到通知后,却没有一个人前来帮忙、也没有前来悼念。

马大爷的心情可想而知,但也没说什么。

事后,马大爷没事就去小游的水果摊待着,心疼马大爷的小游,也乐见其成,对马大爷照顾有加,很快马大爷便融入了小游的家庭,其乐融融,不是一家人,却似一家人!

随后不久,马大爷因病住院,担心万一,期间曾让小游帮忙联系自己的妹妹,但是见小游还没说完话,妹妹就挂断了电话,马大爷对亲人彻底寒了心!

彼时又见小游一个陌生人,却从早到晚照顾、陪伴自己,马大爷出院后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决定将自己的晚年和遗产,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全部托付给小游。

小游觉得很是震惊,表示照顾老人并不是为了老人的钱,后在老人的坚持下,与老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签订协议后,小游便和家人搬到马大爷家中居住,并履行了照顾马大爷的诺言。

2019年3年,身体一天不如一天的马大爷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

马大爷的姐妹、侄子们认为小游利用老人的信任,趁机窃取了老人的财产,后认为老人患有精神疾病,欲要回老人的监护权。

2021年4月,经鉴定马大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5月,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后几个月不到,马大爷便因病去世。

马大爷去世后,其亲友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对遗产分配问题提出异议,后与小游对簿公堂。

网友:老人活的很明白,摊主值得点赞!

此事引发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说:“老人的财产,老人自己做主!老人活的很明白,摊主值得点赞!”也有网友说:“好人应该有好报,这样的判决,弘扬了正气,也为孤寡老人养老问题指了一条明路,必须支持!”

律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安律说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庭上,马大爷的妹妹等人称,马大爷早在2017年与小游签订协议之前就患有老年痴呆、脑梗塞等,还指出公证处对协议公证的录音录像中,马大爷有多处逻辑混乱、与事实不符的表达。

认为马大爷当时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为马大爷与小游的所签订的协议无效。马大爷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021年5月份,马大爷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并无证据证明在2017年签订协议时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马大爷的妹妹等人认为马大爷在签订协议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仅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达不到民事证据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再加之2019年协议还进行了公证,故此认为马大爷的妹妹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判决马大爷的房产、存款等归小游继承。

据悉,目前一审判决刚刚下来,不知道马大爷的妹妹等人会不会上诉,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上诉怕也很难改变结果。

(帮帮团综合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