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群有人咨询:司龄30年的员工,涉及解除,问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说句心里话,能回答这个问题的人,应该对劳动法是相当有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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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了解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提到了经济补偿计算新法旧法衔接问题: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一条其实是分段计算的核心法律依据,旧法主要指《劳动法》及发布的相关意见、会议纪要等。

只有知道分段计算的逻辑,才具备回答此问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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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分段计算的经济补偿基数如何确定?2007年12月31日以前补偿倍数是否存在12年封顶?

这些问题,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直接答案,不同地区的司法观点并不一致。

我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尝试回答了一下,说到2008年之前补偿年限没有12倍封顶,2008年以后有。

另外北京地区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基数不分段计算,依据是2009年8月17日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中第2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后来提问者进行了纠正,说2008年之前的最长是按12年计算的,有相关规定。

我请教了一下,得到的答案依据是原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而这个通知就是劳动法领域著名的【1994】481号文,人社部2017年11月24日已发文废止。

我个人认为既然已经废止,就应该不能作为依据来计算。

群友指出,劳部发(1994)481号文虽然废止了,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判决中,如果是协商解除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的,仍然根据481号文的第五条、第七条规定,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补偿倍数最长按照12年,其他情形解除没有12年的限定。

检索案例:(2020)京01民终6365号、(2018)京03民终8804号、(2018)京0107民初2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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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梳理的内容,我们来认真的计算一下这道难题:北京,月薪5万,单位工作30年,能拿多少经济补偿?

首先,梳理了一下劳动合同解除涉及经济补偿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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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入职日期为1993年12月13日,离职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下面我们分情形来计算。

特别说明:如果是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者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解除情形,则无经济补偿。

(一)协商一致解除

经济补偿=44619元(3倍封顶)*【12(2007年12月31日之前补偿倍数,封顶)+12(2007年12月31日之后补偿倍数,封顶)】=1070856

(二)被迫离职(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经济补偿=44619元(3倍封顶)*12=535428

被迫解除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中,没有该解除类型和经济补偿规定,因此无需计算。

(三)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

经济补偿=44619元(3倍封顶)*【14.5(1993年12月13日至2007年12月31日补偿倍数,不封顶)+12(2007年12月31日之后补偿倍数,封顶)】=1182403.5

(四)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

与第(一)项协商一致解除相同,经济补偿为1070856

(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

与第(三)项医疗期满解除相同,经济补偿1182403.5

(六)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与第(三)项医疗期满解除相同,经济补偿1182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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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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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补偿金额,确实有点让人心动。

不过,一位为公司服务了30年的员工,是否真的需要走解除,其实有待商榷。

首先,解除的成本非常高。而且一旦操作不慎,变成违法解除,企业需要支付200多万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这样的老员工,如果是被动离职,其他老员工会心寒,从而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这位员工应该距离退休也没几年了。即使是躺在功劳簿上,也可以考虑其他方式处理。如办理内退,让员工好好休息,到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