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老人的老伴和唯一的儿子去世后,自愿将自己名下所有财产遗赠给一水果摊夫妇,条件是两人要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可老人去世后,从来没有帮助过老人的妹妹及其子女们却以老人当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房子归她们所有。水果摊夫妇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产权。

(来源:澎湃新闻)

陈大爷(化名)早年与老伴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在某小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陈大爷所住小区附近有一家水果摊,陈大爷长期在这家水果摊购买水果,因此陈大爷与水果摊老板刘先生及其妻子成为了甚于亲人的邻居关系。

老伴与儿子相继去世后,陈大爷非常伤心难过。在他最困难的时候,是刘先生及其妻子陪伴他度过的。

妻儿相继去世后,年迈的陈大爷生活不理、需要到医院就诊或入医治疗时,都是刘先生负责陪伴照顾。

为了表达感激之情,陈大爷于2017年时与刘先生夫妇签订了一份遗赠协议。事后还对协议做了公证。

协议内容大意为:刘先生夫妇要负责陈大爷的生养死葬,在陈大爷去世前,不得私自处理其名下财产。陈大爷百年后其名下所有遗产归刘先生夫妇所有。

此后刘先生夫妇一如既往的照顾、赡养陈大爷。2021年底陈大爷因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刘先生按照协议约定,30天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注意!虽然遗嘱与遗赠只差一个字,但两者的区别很大。即遗嘱只要不明确拒绝就默认为接受;遗赠则要明确表示是否接受,且60天内不明确表态,就会默认为不接受。这就是刘先生要马上表态的原因。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刘先生夫妇履行了协议义务,也在60天作出明确表示,且该协议还做了公证。按理说,刘先生夫妇继承陈大爷的遗产是顺理成章的事。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陈大爷从来没有出现的妹妹陈大妈及其子女们却突然跳出来说,遗产要归她所有。

刘先生夫妇肯定不能同意,于是拿着经过公证的遗赠协议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由其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自然人去世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遗赠协议的。

可陈大妈在法庭上举证称,陈大爷在2017年之前已经出现前精神障碍,当年7月份还诊断为老年痴呆;一个月后就签订了这份遗赠协议书。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陈大妈的意思很明确,陈大爷刚确诊为老年痴呆症后一个月,就被刘先生夫妇拉去立遗赠协议,当时陈大爷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协议是无效的。

为了证明这一点,陈大妈出示一份2021年4月份的鉴定报告以及5月份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拟证明陈大爷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获得法院的认可。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如果陈大妈的主张成立,那刘先生手上的遗赠协议就是无效的,到时候陈大妈这位“兄弟姐妹”,就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来继承遗产。

但是,刘先生手上的协议是经过公证的,哪能这么容易被推翻呢?

紧接着,刘先生一方开始举证反驳称:

第一,虽然协议是2017年8月份签订的,但协议是于2019年3月12日,在公证处公证的。

第二,公证人员出庭作证称,当时陈大爷身体已经恢复得不错。公证时陈大爷能够清晰并态度非常肯定回答“为什么要公证?为什么不给妹妹?为什么要公证给刘先生夫妇等具体原因。”且全程录音录像。

也就是说,虽然陈大爷于2021年4、5月份时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不代表陈大爷在2019年3月12日做公证时,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换句话说,陈大妈要做的是举证证明陈大爷在做公证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协议合法有效,这套330万的房子以及陈大爷名下的存款归刘先生夫妇所有。

网友们气愤的表示,但凡陈大妈及其子女们平时与陈大爷走动一点,陈大爷也不至于一点也不给妹妹留。可想而知,陈大妈之前是怎么对待陈大爷的了。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