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花费150多万在4S店购买了一辆保时捷。提车以后,女子高兴的开着新车上路,不料,开了不到十分钟,车辆就发出了警报信息,停车检查才发现,车子的一个轮胎上有一个大裂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女子为了出行方便,来到保时捷4S店里看车,唐某很快看中了一款白色的小轿车,毫不犹豫的预订了该车,一共交了150多万。
几天后,唐某接到4S店的电话,告知可以来提车了。唐某开心的来到4S店,迫不及待的想开一下自己的新车。
来到4S店后,出乎唐某意料,店里还给唐某举行了交付仪式,虽然简单,但现场非常有仪式感,让唐某对此好感倍增。
看到店里这么用心,唐某心情非常好,也就没有检查车子,迫不及待的开上自己的车就出发了。
不料,开车不到十分钟,唐某就发现了异常,车子突然出现预警,仪表盘显示胎压异常。
唐某觉得不对劲,赶紧把车靠边停靠,询问4S店的销售顾问,这是什么情况。
销售顾问告知唐某,不是什么大问题,不用担心,很可能是新车胎压高,停车再启动一下,按压一下胎压检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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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按照销售顾问的提示操作了一番,结果还是显示异常。唐某不放心,检查了一下车轮,这才发现一个车轮上竟然有一道很大的裂痕,一眼就能看出来。
唐某把这一情况赶紧告诉销售顾问,看看4S店能否给换个新车,谁知,4S店没有了刚开始的热情,并对该问题推诿,不认可。
刚开始,4S店表示提车的时候好好的,现在出了问题,肯定是唐某自己的原因导致的。
唐某开车不到十分钟,也很小心翼翼的,根本就没发生过任何碰撞,不可能是自己的原因导致的。
看到4S店这样的态度,唐某赶紧找来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结果很明显,车轮这个问题是提车之前就存在的。
随后,唐某拿着检测报告再次找到4S店。这次,4S店态度稍好一点,看到赖不掉,就直接承认是车子检查的时候没仔细检查,承认了自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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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承认问题不代表解决问题,4S店表示,可以帮助唐某免费维修。
150万新买的车子,就是一个有问题的车,现在来一句免费维修,唐某自然接受不了。唐某要求退车。
4S店表示,这个情况不属于退车标准,无法办理退车,只能维修。
唐某没办法,只能退一步接受维修,但是提出让4S店补偿20万。这个要求4S店当然不答应,双方还在争执中。
1、都怪唐某当时着急提车,没注意好好检查一下,没想到车子竟然有这么大的问题。现在,新车没开回家,就要维修,唐某真的太难了。
2、为什么4S店不给唐某退车呢?
汽车新三包法有明确规定: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按照规定,只有7天内出现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等主要零部件的问题,才能进行退车或者换车处理。唐某的情况,显然是无法办理退车的。
这也是唐某没有仔细检查导致的,如果唐某当初检查发现这个问题,就可以拒绝提车。车辆交付以后,只能适用三包法的规定,退车确实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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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实,唐某可以换个角度维权,从消费者权益角度去维权。
4S店在车辆入库、交付的时候应该都是经过检查的,不可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车轮上的裂痕肉眼可见,不需要精细的检测,只要认真检查肯定可以发现问题。所以,4S店很有可能是故意以次充好,销售问题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金额为500元。
如果4S店真的是拿着有问题的车进行销售,以次充好,那么就是欺诈,唐某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这样就可以要求退车,还可以获得一大笔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对于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获得赔偿的同时,唐某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对该4S店进行处罚,这一次肯定能够让4S店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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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一步讲,就算唐某无法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也可以主张一定的补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即便4S店证明不是故意以次充好,确实是没有检查发现问题,那也是侵害了唐某的公平交易权,可以按照侵权要求一定的赔偿。如果是这样,大家觉得唐某要求赔偿20万多不多?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