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21年,浙江龙游县一名姓刘的男子报警称3年间被赵某诈骗300余万元。经细致侦查,民警顺利抓获正要外出的赵某、张某。一个专门针对听障人士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被警方揪了出来。在专案组的周密部署下,上家王某被抓获。受害者有39人,均有听说障碍。

原来在2017年5月,王某曾用诈骗所得的赃款购买彩票,结果中奖1450万元,当日便将1300万元转入女友孟某的银行账户。2021年,1300万元被依法冻结。3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额追回赃款12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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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李建明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弘:王某用诈骗刘某的钱中彩票的款项1300万,是否属于王某?

李建明:首先,虽然是王某去买的彩票,总体上来讲还是他们犯罪团伙的行为。所以,他们要共同承担责任。彩票奖金在法律上肯定是犯罪所得。因为,它是诈骗得来的款项买了彩票,是不是?如果他们用自己的钱去买,大家根据常识都知道,肯定中奖谁买就是谁的。这没有问题。

所以,1,450万应该是犯罪所得,不属于王某所有。根据刑法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王某去购买彩票,从民法角度来讲,是一个博彩的行为,叫做博彩合同关系或者也可以叫射性合同。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它的支付对价是犯罪所得,来源不合法。王某对这三百万买彩票的对价,没有处分权,也没有所有权,以此为对价购买彩票的收益当然就不具备合法性。因此,奖金是不属于王某所有的。

因为,购买彩票行为发生的比较早,是2017年,当时适用的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合同无效《合同法》52条有明确规定,规定了5种无效的情况。本案就适合当中的第三种和第四种无效的情形。

第三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本案王某购买彩票的目的是非法的。彩票站不知道,但是王某心知肚明。

第四种情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是法定无效的,为什么呢?因为,彩票是一个公益行为,为什么要发行彩票?那是为了筹集公共资金,因为违法购买彩票以后中了奖,就排除了其他人用自己款项购买彩票的行为。所以,从客观上讲,他侵害的对象涉及到公共利益。

即便我们看新颁布的民法典153条也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大家用自己的钱买彩票没有问题,但是你用骗来的钱买彩票,肯定是公序良俗所不允许的,是违背的。所以,它也是无效的。

方弘:所以,购买彩票行为无效的话,1000多万的款项要怎么处理?

李建明:奖金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刑法64条规定,在追赃过程当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那么这1450万,谁是所有人?肯定是彩票发行机构。所以,应该返还给彩票发行管理机构。

方弘:作为被骗的这个人刘某,他能够把300万要回来,是吗?

李建明:对。

案例2:

无独有偶,老李丢了5000元,被邻居彪子捡到,全部买了彩票,意外中了50万大奖。老李找彪子要这笔钱,没想到彪子说:“你的五千元即使不丢,你也不会买彩票,就是买,也不一定中大奖,所以,中奖的事,和你半毛钱关系都没有,爱上哪告上哪告去!”就这样,一大把年纪的老李把彪子和彩票站一起告了。老李的诉求是,买彩票的钱是我的,大奖就应该归我。彪子主张,彩票是我买的,大奖归我名正言顺。彩票站表示,谁中奖,奖金就归谁,我们哪来的责任?

方弘:老李认为买彩票的钱是他的,大奖就应该归他,就像银行存款的利息一个道理。是不是这样的呢?

李建明:这在立法层面是不能成立的,为什么?

因为,买彩票是一个合同行为。所以,我们要从合同关系来分析,老李不是彩票合同交易的当事人,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理,(和合同的成立有直接关联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才是对合同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法律上的主体

在买卖彩票合同里面,一方是彩票销售站,一方是彪子,跟老李没关系。所以,老李认为这个大奖归他,从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老李如果起诉,法院可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但是,老李可以另行向彪子提出请求,这个请求是什么?是不当得利。即老李只能要求返还彪子丢失的5000元,作为不当得利的返还物,而不是中奖的1000多万。所以,奖金不归老李所有,但是5000元可以通过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获得,法院应该是支持的。

方弘: 50万大奖是彪子的吗?还是要返还给彩票站?

李建明:彪子主张彩票是他买的,应该归他所有,这也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了这是非法所得。彪子虽然是彩票购买人,但他是非法占有,对5000元没有处分权,也属于不当得利。作为不当得利的遗失物应该归还老李。这50万到底归谁?

这50万归彩票管理机构,道理还是一样的。

方弘: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听说障碍的人,生活本来就艰难,还要专门骗这些人的钱,于法不容,于心何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