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一锁匠在协助警方处置突发事件时被炸身亡,没有得到民事赔偿,妻子3年多讨说法没有结果。12月8日,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当地警方回应称不能简单的相信家属说的。很多网友认为,既然是在帮助警方处置突发事件中被炸身亡,那就是执行公务,为了共同利益和他人财产,警方为什么不赔偿呢?既然牺牲的警察被认定为烈士,为何同时死亡的开锁匠没有认定为烈士?锁匠难道就白死了?以后还敢为警方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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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由于门锁关系到房屋和仓储安全,影响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开锁技术如果被滥用个人、单位和公共财产安全难以保障。为此,具有开锁技术的人是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管理的。当然,开锁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规范其行为合法的主观因素。

事件发生在2020年6月19日凌晨4点36分,丹东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打电话,将睡梦中的开锁匠王某军唤醒。一小区现场有煤气泄漏,需要进行技术开锁。王某军立刻起床,整理开锁工具,奔赴事发现场。

大概5点钟左右,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响震动全城。事后丹东官方通报这起煤气爆炸事件造成3死4伤,包括锁匠王某军被炸死亡。爆炸的中心是小区的一户人家房间,楼体外墙被炸出了一个房门大小的窟窿,相邻的十几间房屋的窗户也被炸飞。爆炸房屋主人女子王某因与家人发生矛盾,试图打开煤气自杀。王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异常后报警求助,警方带着锁匠王某军将房门打开后,王某进入室内误操作导致煤气爆炸。

锁匠王某军和在现场执行任务的花园派出所民警吕某某也在爆炸中牺牲,另一名民警受伤严重。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写明:王某军的死亡原因符合因煤气爆炸导致颅脑损伤、胸腹腔内脏器官损伤而死亡。

王某军的妻子王某丽认为,丈夫是接到警方通知后才前往现场的,同时他又是在履行《丹东市锁具技术开启服务人员治安管理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在协助警方处置事件时被炸身亡的,应视同“因公死亡”。警方明知道煤气已经被打开,却仍叫丈夫去现场,应为丈夫的人身安全负责。因此,警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对王某军的死亡给予赔偿。

3年来,事件中遇难的民警也被追记个人一等功。王某丽四处奔走为丈夫的死讨说法,申请国家赔偿后被拒后的两次行政赔偿诉讼均被驳回。王某丽感到十分疑惑:难道王某军就白死了吗?究竟谁应该为丈夫的死承担责任?

警方说法是,事件原因是报警人王某误操作引起煤气爆炸,导致王某军死亡。警方没有违法,侵权的事实不成立。王某军是丹东市振兴区亨通修配部的经营者,其身份不属警务辅助人员的范畴,其提供开锁服务是经营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赔偿王某丽的赔偿请求。2021年4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丽的赔偿请求。王某丽继续提出上诉,2021年8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驳回了王某丽的上诉请求,依然维持原判。2022年7月,王某丽的再审请求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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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实际上是开锁匠协助警方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法律如何定性?警方的意思是让开锁匠去现场是支付劳务报酬的,锁匠是专门从事开锁经营活动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为自己的劳动安全负责。而死亡锁匠家属的意思是锁匠是配合警方处置突发事件,没有选择,支付劳动报酬不意味着商业经营行为,雇主雇人干活过程中,受雇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雇主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表面上看,这起事件警方和锁匠王某军都没有错,错的是小区业主王某开煤气自杀过程中,王某在警方处置过程中误操作造成煤气爆炸,造成锁匠王某军、一名民警死亡、另一名民警受重伤,根据当地官方的通报事件当事人王某应该是当场死亡,3死一伤。这也是锁匠王某军妻子至今没有事件业主王某消息的原因。

民事责任上,房屋的女主人王某造成了煤气爆炸应当承担造成的伤害后果,赔偿其他邻居房屋损失,现场处置人员的伤害赔偿。但是,王某本人爆炸中死亡后,没有办法再追究民事责任了。当然,房屋修复后,可能还有些价值,这需要了解继承遗产继承情况,然后才能决定向哪个遗产继承人进行索赔。

锁匠是特殊行业从业服务人员,接受警方监管。同时,有义务配合当地警方协助处理紧急事情。但是,在配合警方现场开锁过程中,警方是支付劳务报酬的。这种行为是委托服务合同,还是雇佣合同?一般来说雇佣合同是为雇主利益服务的,委托合同也是为委托人利益服务的。虽然警方有处置突发事件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履行共同管理救助义务。征召开锁匠开锁并不是开警方办公室的锁,也是法定的为共同利用和他人利益。所以,锁匠王某军的开锁行为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和为共同利益服务的意思。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要做好安全防范,警方处置燃气爆炸风险事件过程中,显然对煤气爆炸的风险预判不足,锁匠现场防护不到位,加上当事人王某误操作引发煤气爆炸。锁匠王某军现场开锁还有接受警方指令不得不去的义务,警方在这件事情中是有过错的,疏忽大意的过错,没有预计到可能引发煤气爆炸。这一点上警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以行政违法侵权为前提,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积极的实施的行为被确定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消极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违法行为,比如不作为,或者说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这个时候发生了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结果,这个时候行政机关没有违法,但是存在疏忽大意过失,这种行为法律上可以判定为不违法或者违法都行的情况。

说不违法是正常情况下,人们预想不到发生严重的伤害后果,但是意外发生了;说违法是已经是突发紧急情况下,没有百分百预计到发生意外伤害后果的可能,应急方案不足。丹东开锁匠王某军的死就是这样一种情况,表面上警方没有违法,锁匠死亡与警方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与警方要求去现场工作有一定关联。要求警方直接进行行政赔偿,法律上处于可赔可不赔的选择,但是,根据事件性质,锁匠王某军参与警方处理紧急突发事件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评定为烈士进行褒扬抚恤。公民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可以评定为烈士。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这件事情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公民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意外死亡时或者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救灾过程中死亡,谁承担善后赔偿或者补偿责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仅仅是号召、鼓励民众参与突发事件处置,没有对出现意外伤害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很显然无论是警方和行政机关征召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还是公民志愿参加,都应当为公民的人身安全负责,一旦出现人身伤害事件,这些为公共利益和国家法律实施做出牺牲的公职人员,还是公民都应当得到褒扬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