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2023年以来,为压紧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规范全链条风险管理流程,哈密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哈密某餐饮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案

2023年3月30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密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登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照要求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登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台账。

案例二:哈密市某酒厂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3月28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哈密市某酒厂未制定食品安全员职责,未对食品安全员开展培训考核,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4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改正,经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哈密某商贸公司青年路分店、哈密市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3年4月24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密某商贸公司青年路分店、哈密市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20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案例四:哈密市某食品生产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6月2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哈密市某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食品安全总监职责,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未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培训考核,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7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改正,经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陕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3年8月24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密市某技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陕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案例六:哈密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2023年8月24日,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哈密市某中学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哈密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来源 |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亚兰

责编|江懿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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