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太不脸了!”一男子在16年前,借了朋友5000块钱,双方约定借款利息贰分、借款期限半年。因为朋友一直没有还钱,16年后,男子起诉到法院,谁曾想到,法院竟只判了对方返还1000元。

(来源:长江日报)

李某收拾家里的物品时,找到一张泛黄的纸,拿起来仔细一瞧,意外的发现,这是一张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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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看着借条上字迹和落款时间,思绪回到了16年前,那是一个寒冷的季节。

有些地方的大地上,已经被一层洁白的雪覆盖着,树枝上则挂满了晶莹剔透的冰凌,闪烁着迷人的光芒。

寒风呼啸而过,路上的行人,纷纷裹紧衣服,保护着身体的温度,不让冰冷的气息侵袭。

这天,好友段某突然找到李某家里。

当时段某眼神中透露出一丝不安,脸上又有些不好意思,他铺垫了很久,终于说出了此行的目的,他希望李某能借点钱给他。

说完之后,段某双眼望着李某,希望李某能立即答应,不料,李某在犹豫,这钱到底借不借呢?

“你想借多少?”李某开口问道。

看到李某似乎要借给他,段某暗暗的松了一口气,立即说道:“我还差5000块钱,我可以每个月给二分利息。”

李某听到,没有回答说借还是不借。

段某呢,见对方还在考虑,补充道,“只借半年,半年之后,连本带息一起还你,绝不拖欠。”

最后,李某碍于情面,把钱借给了段某,段某也向李某写了一张借条。

然而,半年之后段某失言了,利息、本金都没有还给李某!

不知道李某有没有找段某讨要,两人的借款关系,一直持续到了2023年!

李某找出借条后,联系段某,“已经借了16年了,现在总应该还了吧?”

没想段某背信弃义,一口否决。

气愤之下,李某来到法院,将段某告上法院,诉求法院判令段某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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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看这事呢?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条规定,虽然只说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实际上,真起诉到法院,对方又不承认的,借款人还需提供交付了借款的证据。

这里说的“交付了借款的证据”,可以是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也可以是银行转账凭证等等。

当然,如果借款数额比较小,比如几百块,一两千,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以证明交付了借款。

其次,很多人只知道欠债还钱,却不知道所有债务,都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简单地说,李某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三年里,如果不向段某主张权利,也不提起诉讼,他将失去胜诉权利。

注意,这里说的是失去胜诉权利,不是说李某没有起诉的权利!不要弄错了!

这要如何理解呢?

如果在法庭上,段某提出民法典第188条,以第188条已过诉讼时效抗辩,那法院就会以李某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判其败诉。

如果在法庭上,段某没有提出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本条。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李某的借条真实,已支付了借款,那法院就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李某胜诉。

在法庭上,段某怎么做的呢?

段某表示,该借款发生在2007年,至今已长达16年,这16年里,李某没有要求他偿还,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但是,他鉴于双方曾经是好朋友的关系,愿意给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段某催要过借款,或发生其他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最后,法院鉴于段某自愿偿还1000元,遂判段某偿还借款1000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