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块钱,花得真值!”山东青岛,一小女孩坐公交车时,误把买笔的5块钱投到了票箱。事发后,司机说她打不开票箱,但她让女孩坐下,然后跟乘客换了5块钱现金,把钱给到女孩手上。女孩到站下车前,再次对司机鞠躬道谢!
(来源:齐鲁网)
早晨,天还未亮,很多人还在梦乡时,袁女士(化名)便已经开始了一天的工作。
袁女士是一名公交车司机,除了开车之外,她还要提前到岗,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良好等等。
这天,袁女士驾驶公交车,行驶至某站台,然后按照公司的规定,将车靠边停好,打开车门。
紧接着,一小女孩背着书包登上了公交车。结果因为慌乱和疏忽,把准备用来买笔的五块钱,误投到了公交车的投币箱中。
意识到投错后,女孩求助于袁女士:“阿姨,我的钱投错了。”
女孩希望袁女士可以打开票箱,把这钱退给她,但袁女士并没有打开票箱的权限。
袁女士停顿了一下,回答道:“那……这个票箱我打不开呀。”
女孩有些伤心,双眼望着袁女士,说道:“那是我买笔的钱……”
“你先坐着,我给你想办法哈。”袁女士心软,看不下去,对女孩说道。
接下来的视频显示,袁女士在车上大声地询问,“有乘客带现金了吗?”
“额,我这有!”一乘客听到,高声回答道。
袁女士离开驾驶位,找到有现金的乘客,用微信付款,换了乘客的5块钱现金。
然后她来到女孩坐的位置上,把五块钱递给女孩。
从视频可以看到,女孩很有礼貌,袁女士把现金递给她的后,她一边道谢,一边问袁女士,“我该怎么还你呢?”
没想袁女士笑了笑,说:“不用还了,就当咱们交个朋友吧。”
视频显示,女孩到站后,下车前,再次对袁女士鞠躬道谢!很有礼貌!
1、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像袁女士一样善良的市民,他们用自己的行动,温暖着他人。
对此,法律怎么看呢?
首先,袁女士没有开票箱的权力,这也意味着,她把钱给女孩后,并不能从票箱中弥补损失。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而言,袁女士把和乘客换的钱给女孩,不要女孩还钱,和女孩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关系。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说,5块钱不算多,但对于小学生而言,这是她买笔的钱,误投入之后,她将面临上学没笔的处境。
在这种情况下,袁女士站了出来,找乘客换了5块钱的现金给女孩。
袁女士的行为,即维护了女孩的尊严,也帮助了女孩,践行了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最重要的是,袁女士在女孩心中种下了善良的种子,让女孩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2、有人说,这是双向奔赴,袁女士非常棒,小女孩也很懂事,两人的行为,温暖了她,太感动了。
也有人说,遇到这样的司机真好,我女儿坐公车刷卡的时候,发现余额不足,最后下车走路去上学,到家之后,我才知道这事。
这个孩子比某些大人懂事,去年我在地铁站外的共享单车上,发现一个包包(拍照了,名牌女包),当即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留了我的电话,把包拿走了。
我想,这个丢包的怎么也得打听我的联系方式,跟我说声谢谢吧,结果就没信了。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本条规定,旨在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
袁女士和女孩的双向奔赴,做得比法律规范的内容更好,这样的善行善事,既温暖了我们的心灵,也让更多的人,愿意伸出援助之手。
最后,希望每一个成人,都能温柔的对待每一个孩子,都能尽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帮助每个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