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交易特别是重大交易并非一蹴而就,在订立正式合同之前,当事人往往会通过签订预约合同的形式,暂时将交易的意愿或模式固定下来。预约合同,就是约定于将来一定时间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

  网友咨询:

预约合同的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判断是否构成预约合同的标准,并非是合同内容是否齐备,而是双方有无于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预约合同的成立,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预约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合意达成的将来订立本约应当是一项确定性义务,反之,则不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周礼赟律师简介

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理过各种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在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有着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对待工作认真努力,对待客户热情诚恳,重视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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